原创评论  媒体时评  观点争鸣
焦点网谈  理论频道  正方反方
 时政  经济  国际
社会  科教  文体
 专栏作者  征稿启事
一言集  编读往来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网评 >> 媒体时评
铁路事故赔偿新规依然是霸王条例
2007年07月21日 09:02:24  来源:燕赵都市报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铁路事故赔偿新规的出台,再一次以铁的事实证明了部门利益的存在及其不断扩张的趋势,同时也雄辩地证明了在中国推行立法起草“利益回避制”的必要,更凸显出在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严重缺位的制度空白下,法律冲突日益频繁,上位法不断遭到下位法的蚕食。

    本月8日上午,84岁
的陈必洪老人在穿越成都龙潭寺威灵社区一段铁路时,被一货运列车当场撞死。事后,铁路部门决定给予其家属700元钱补偿金。这起赔偿引来社会各界一片质疑声。(《人民日报》7月17日)

    火车撞人近乎白撞的新闻近年来屡屡被媒体提出,制定于28年前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更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在陈必洪老人被撞的悲剧发生后不久,终于有消息称《暂行规定》将被废止。已由国务院“原则通过”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中新社7月20日)

    全国多数媒体均显著报道了铁路事故赔偿新规出台的消息,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铁路旅客伤亡赔偿金限额9月起升至15万元”。有评论指出,从150元到15万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是“迟到的好消息”。然而,这些乐观的记者和评论家们都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火车撞人赔偿”和“铁道交通事故处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旅客更不等于行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至15万元,不等于表示因穿越铁路被撞导致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也同样提高至15万元。再通俗一点说,《条例》在赔偿标准上只是对旅客有所提高,而不是对行人。

    那么,像陈老汉这类在穿越铁路时被火车挂撞身亡的被害人根据新的《条例》又能得到多少赔偿呢?很遗憾,答案是:一分钱都没有。连150元带粮票都没有了。请看《条例》第32条第1款,“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有哪些情况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呢?请看该条第2款,“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根据这一条款,类似陈老汉这类“在铁路线路上行走”造成的伤亡,“属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是否还像现行的《暂行规定》一样给予人道补偿?对不起,《条例》中只字未提。舆论普遍期待在铁路事故赔偿中按“无过错赔偿”原则,实现由28年前确定的“人道补偿”向“侵权赔偿”转变。令人失望的是,不但“侵权赔偿”事实上被否定,就连可怜的几百元“人道补偿”也不复存在。

    可以说,《条例》的出台,再一次以铁的事实证明了部门利益的存在及其不断扩张的趋势,同时也雄辩地证明了在中国推行立法起草“利益回避制”的必要,更凸显出在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严重缺位的制度空白下,法律冲突日益频繁,上位法不断遭到下位法的蚕食。

    《条例》就是“违法之法”的又一例证。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事实上确立了侵权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火车无疑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因火车撞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疑也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民法通则》属于国家基本法规,其效力高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本应在《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之下,具体细化火车撞人导致伤亡的赔偿程序及赔偿标准,而不应另起炉灶,对自己适用较宽松的“过错责任”。这种用下位法来架空上位法,从而规避部门责任,强化部门利益的做法,在“关门立法”的现实之下屡屡可见。

    其实早在《条例》之前,《铁路法》就已明确规定了“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冲突由来已久,全国人大虽然也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但基本形同虚设,迄今为止,我们从未看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宣布某项有违上位法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无效。尽管我们可以期待正在制定之中的《侵权行为法》很有可能将再次明确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我们又如何来化解作为民法典重要部分的《侵权行为法》与《铁路法》的冲突呢?

    作为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人大该有所作为了。对“部门立法”“关门立法”就要坚决说“不”。类似《条例》这样的立法“突袭”,权力机关理应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宣布其无效,并应立即另组中立机构承担起草任务,并在适当时候公布草案,充分接纳民意,以期实现真正意义的民主立法。一个由少数人闭门造车并代表部门利益的法,一个既不遵循上位法也不尊重民意的法,当然不能令民众信仰,更无法保证能顺利施行。

    等下一次火车撞人事故的发生,等下一次赔偿纠纷的升级,等媒体的再次聚焦与舆论的再次质疑……只是,立法的民主与公开,我们还要等多久?■王琳

相关文章

铁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赔偿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15万元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吴定平 )
 看图说事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
 
 
征稿启事 更多...
小升初问题、中考问题、高考问题、择校问题、收费问题、报志愿当中的问题、学校当中的问题、毕业之后的就业问题,等等。欢迎各位踊跃来稿发表评论。
看图说事 更多...
期待办奥运不讲排场的理念不断延伸
 
洪灾冲出数千间学校危房的疑问
更多 >>
更多1 >> 
这一年,我们被任志强看了笑话
 
医生,请不要总是抱怨
更多2 >>
更多3 >> 
正方反方 更多...
正方反方:高速公路还贷后该继续收费吗
正方收费公路应成为一条“明白路”
反方
为"高速公路赚6亿元继续收费"辩护
正方反方:“优先保护富人”的命题是否成立?
正方观点“优先保护富人”成立
反方观点
“优先保护富人”不成立
正方反方:教授们该不该热捧章子怡
正方观点章子怡伟大值得追捧
反方观点
教授捧明星不务正业
正方反方:倡廉要不要“拜包公”?
正方观点拜包公有助倡廉
反方观点
要法治不要包公
一言集 更多...
· 黑砖窑事件网评集
· 正确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
争鸣 更多...
· 争鸣:断章取义的批评是真正的无知
· 争鸣:葛优的代言费该追缴吗?
· 争鸣:给国学下跪:噱头还是苦心?
· 争鸣:男女生跳集体舞会导致早恋吗
· 争鸣:马太效应有什么不好?
· 争鸣:何必诧异于女大学生卖肉?
· 争鸣:这也叫韩寒“超过”苏轼?
· 争鸣:官员当“三陪”,是苦还是甜?
原创评论 更多...
· 有多少问题需要暴雨“举报”?
· 吸取“纸馅包子”虚假报道教训
· 标语文化,请对弱者温和些吧
· "借车报告"只是一种"规范化的腐败"
专栏作者 更多...
· 徐学江 · 许博渊
· 贾奋勇 · 丛亚平
观点碰撞 进入新华社区...
· 谁来保护六岁被打女童的合法权益
· 欠贷就曝光大学生信息合适吗?
更多..
留言排行 更多...
· 医生,请不要总是抱怨
· 这一年,我们被任志强看了笑话
· 为何有些官员难学总理打伞?
· 肉价上涨的“受害者”包括农民吗
· 既得利益不打破,同工同酬难实现
· 户口本出错也是“小事”吗?
· 你可不可以不买房子?
· 请给收费站竖一面收费倒计时牌
· 如何才能使干部不再麻木不仁?
· 欢送干部履新弄出人命的教训太深刻
· 靠觉悟支撑的土坯房办公能坚持多久
· 谁为中国股市制造了高市盈率这杯苦酒
· 一个行贿者如何轻易拿下17个领导
· 洞庭田鼠缘何热销广东?
· 114万扶贫款就买三个牛棚一头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