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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众对收费公路的知情权
2007年07月21日 08:58:4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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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就像一个国家的血脉。然而,收费公路的管理混乱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质疑的对象。最近,北京的两条收费公路正在成为其中的热点:京石高速公路在盈余近6亿元以后仍在继续收费,机场高速公路在过去14年里更是创下投资12亿收费数倍的“奇迹”。收费公路在一些机构那里,正越来越成为垄断和暴利的工具。

    问题如此严重,监管过程却非常“艰辛”。有人大代表与京石公路收费“较劲”15年,却一直得不到有关该公路投资和收费的基本信息,相关部门给的修路贷款的信息每年都不一样,有时说12亿元,有时说11亿元。还钱多少,也是一次一个说法,有时说剩8亿,有时说剩6亿。直到有关部门的审计结果出来,一切才真相大白。(7月18日《新京报》)

    信息如此的不透明,直接导致了收费公路大量成为地方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谋利的“私路”。主要表现为:收费期限过长、收费点太多、收费费用过高等等。一些公路违规收费,公路转让经营权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也借此突破政府还完贷款收费即中止的底线,使收费公路延续不断地成为向社会吸取的“提款机”;一些公路将大量收费挪作他用,试图人为拖延还贷收费期限。比如据有关部门对某省非经营性收费站的审查显示,在74个收费站中,预测还贷期超过30年的收费站有33个,占到了45%,有6个还款年限超过100年,最长的还款期限达到了756年。

    无疑,要监督和纠正这些问题,前提是保证信息公开,否则公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根本无从启动。对于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必须严格遵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开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让公众的每一分钱都花的明明白白。这其中,对于政府还贷公路,还要公开每条公路每年收取的费用、多年来累计收取的费用总和,以及这些费用的具体去向,确保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而对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现有法规明确了“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那么,收多少钱算是“合理回报”?公路的收费,牵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公路本身属于基础设施,带有极强的垄断色彩,绝不能让少数人关上门拍脑袋决定,而应该在更广的平台上进行讨论,比如举行听证会。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价格法》明确规定,对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此外,《价格法》还明确规定:“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人大代表以及普通公民,完全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公布车流量变化、总收费和还贷情况等,并根据这些情况,适时下调收费公路和收费标准,缩短收费年限,坚决不允许暴利存在。

    对于公路这一类自然垄断且重要的公用事业,任何国家都不允许其挟垄断地位、损害民生,以谋取少数利益集体的暴利。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有关方面之所以害怕公布有关信息,根本的原因是怕公布出来以后,高额收费、无限期收费显得理不直气不壮。而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而其中,最大的原则应是还公路的公益、公用本质,坚持公路收费的“适当”与“非暴利”原则。(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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