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德凯 作者文集
广东省纪委近日发出通知,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清理纠正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的工作,领导干部如有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汽车的,须向其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核实后汇总填写《领导干部借用他人小汽车情况登记表》,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广东省规范领导干部“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小汽车行为,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制度约束措施。由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这个问题,并予以规范,有利于预防类似腐败问题。不过,这个规范“借车”的通知,却留下了一个遗憾:领导干部向单位和个人借车,本应当坚决禁止,然而,领导干部向他人借车须打报告的尾巴,却还是为领导干部“借车”提供了“想象空间”。
一些领导干部长期“借用”下属企业、下属单位或民营企业的汽车,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领导干部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公务为名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小汽车,或者调离原单位后不主动交出,原单位也只好默认“借用”。另一种是其他单位或个人抱着某种目的,主动“借”车给领导干部使用。其中的部分案例甚至有“索贿”、“受贿”的嫌疑,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对上述行为,从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来说,首先需要进行性质的确定,明确领导干部“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的行为是腐败行为;其次,应当明确规定,禁止此类现象再次发生,也就是说,禁止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用”汽车。这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需要,也是反腐败的需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借车”腐败,正是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表明的严正态度。
“借车打报告”的规定,看似严密而规范,但却后患无穷。一是在价值判断上,显然承认了领导干部“借车”的合理性,从而“误判”了领导干部的“借车”行为的性质;二是在实际操作中,领导干部“借车”要打报告的规定,虽然给“借车”增加了一定的障碍,但并不会形成事实上的阻碍。最终的结果,就是领导干部的“借车”现象在书面上得到了规范化和“合法化”,反而可以所谓履行了合乎规定的手续为由大行其道,借车腐败岂不是要更加盛行?
领导干部“借车”的性质和危害,并不会因为被“借车报告”规范化而发生改变,领导干部的“借车”行为不止,在下属单位、个人和人民心中的形象就不会被改变。从公务的角度而言,领导干部根本就没有“借车”的必要,因此,“借车”完全是基于个人私利(炫耀、享受、占有欲等)而产生的腐败行为,如此行为,自当坚决禁止,而不应当留下“尾巴”,使领导干部的“借车”行为成为一种“规范化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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