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明 作者文集
北京市教委表示,针对流动人员办学时校舍紧缺问题,北京将一些富余且安全的公办学校校舍,无偿提供给具备办学能力的流动人员自办学校使用。同时,政府还将按照“流动学校”的模式,新建
一批临时校舍,采取租借等形式提供给流动人员自办学校使用。(7月17日《新京报》)
北京市为外来流动人员无偿提供校舍,表面上看这是对外来人口的一种极大恩惠,但仔细分析,其实不然。在笔者看来,这其实是政府在以无偿提供校舍之名义推卸自身责任。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而具体到实施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必须履行职责和法定义务,包括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教育法规,设置足够学校,保证必要经费和办学条件,提供合格师资,以及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使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
按照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外地来京流动人员中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借读,其中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公办学校借读,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等五证,可以免交借读费。换言之,外来人口只要照章办事了,北京市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为外来人员的子女提供实现义务教育的一切条件。
而北京市教委的这种做法,是通过一种有损公平的措施,将“非本市市民”的孩子的义务教育问题,推卸给其他社会主体或者家长自身来承担。要知道,北京本地人的子女是绝对不会去这种“流动学校”就读的,到这种学校就读的只有那些外来人口的子女,政府的这种无偿提供校舍的做法无疑就是推卸了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有鉴于此,北京市教委与其向流动人员无偿提供校舍,倒不如想办法为外来流动人口女子直接提供可就读的学校,这才是适宜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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