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宋庄那几个反悔的农民赢了官司是没毛病的。但笔者以为这种胜诉的示范效应,从长远来看对农村土地流转中保护农民的利益是不利的。
北京通州区宋庄村的部分村民状告买其宅基地住房的艺术家,要求法院宣判当年买卖协议无效。(昨日《新京报》)当年的宅基地房买
卖协议———严格地说只是使用权转让的协议签订时,无疑是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的,没有哪个艺术家可以逼着农民出售。卖掉宅基地房的农民是精明的,当年宋庄外地人少,房子闲着也是闲着,不如卖给艺术家挣点钱,现在房价飞涨了,觉得自己卖亏了,便要反悔。
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其草案中曾有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或村民小组)之外人士的规定,在征求意见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最后出台的法律表述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个表述比较模糊。今天大多数地区(包括北京)在对农村土地的行政管理中,村民对宅基地只能自用,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转让,也不能用于抵押或出租。宋庄精明的卖主瞅准的就是这点。可禁止宅基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规定并不始于今日,当初这些农民还将自己的宅基地卖给村外的人,有的还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证明,是不是有欺诈嫌疑?而且,艺术家们买的究竟是宅基地还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对于农村已经建成的住宅,能否转让法无明文规定,既没有禁止也没有明确允许。如果农民卖的只是房子的使用权,那么买卖协议是否应受到保护?
如果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子私自转让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处宋庄那几个反悔的农民赢了官司是没毛病的。
但笔者以为这种胜诉的示范效应,从长远来看对农村土地流转中保护农民的利益是不利的。农村的土地流转是目前城乡一体化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物权法回避了这个问题,可看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相当复杂,目前北京等地“小产权”房引起的争议也证明这种复杂性。
这类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现行的规定即禁止农民自由转让宅基地是否利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乍看起来,不让农民自由转让,像宋庄的艺术家就不能低价买到农民的宅基地了,农民权益好像得到了保护。但农民没有了因低价出售带来的风险,同时意味着也丧失了高价出售的机会。他们的宅基地只能砸在自己手里,等着惟一的买家———政府来征收。当几个农民因为当年房子价格卖贱了可以反悔,那么谁愿意再出更高的价格买?因为这种风险太不可预料了。
一个人拥有的商品,想购买而又能购买的人越多,就会供不应求,卖主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这是个简单的经济学原理。因此对买主来说,中间环节越少,和终极消费者的距离越近他的权利越容易得到保护。就农村的宅基地来说,如果在制度设计上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拥有更多选择,农民就可以和宋庄那样的艺术家以及诸多的房地产商谈判,当然也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把地卖贱了,但对整个农民阶层来说利大于弊,因为他们拥有了平等的博弈权。这样才可以避免农民的正当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况。
宋庄的农民利用司法渠道避免了当年贱卖宅基地的损失,值得庆贺。但他们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胜利。我们不能简单地责备这几个农民目光短浅,单个的人基本上是经济理性人,追求短期内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而作为政府,有责任从制度设计上保障多数农民的长远利益,而非反其道而行之。(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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