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替被告炒股违背了司法中立,事实上是将本该属于债权人的可期待利益强行转移给了债务人。程序正义才是社会的正义,实体正义只是个人的正义,个案中的当事人也许会满意,但社会却难以满意。
武汉有家公司欠下184万元债务,名下的184万元股票被法院冻结。当债主提出要变卖股票兑现时,执行法官却认为这批股票有升值潜力。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法官将这批股票“捂”了一段时间,并成功使其变成了423万元。这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法院执行完结,债权人拿到了执行款,债务人更获得了239万元增值收入。(《长江商报》7月13日)从个案来看,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比起一张法律白条要让人欣慰得多。但问题并不在结果而在过程。如果我们认可了法官替被告炒股是我们可以接受的程序,那么我们也必须接受这一程序将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是否适合代为当事人进行股市操盘?这种操盘行为是否可视为执行工作的当然组成部分?如何判断抛售的时机?亏损之后导致执行不能怎么办?这当然不是执行法官,更不是司法所能承担的后果。
法官替被告炒股违背了司法中立,事实上是将本该属于债权人的可期待利益强行转移给了债务人。不否认债务人的可期待利益应该得到司法的尊重,但债权人呢?如果债务人按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债权人也可以将这笔执行款项投入股市,可能也会获利颇丰。法官“捂”住债务人的股票,实际上是将本属于债权人的可期待利益“捂”在债务人的身上。假设债务人的股票真得涨势喜人,除了延迟履行时间,并由法官来替债务人炒股之外,难道就没有更好的合乎程序正义的办法了吗?
当然不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也就是说,对已到期的债务,被执行人只有股票可以执行的,要么转让,要么拍卖、变卖、要么抵偿。法律没有规定债务人可以将股票“捂”到一个合适的时机抛售,更没有授权法官替债务人来“捂”住股票伺机抛售。如果债务人认为他的股票确实涨势喜人,那么债务人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来履行债务,从而保留他的可期待利益。
我不否认在很多时候债权人也会同意这种可期待利益的转移———于“执行难”的大背景之下,能够收回本金就够了,至于迟几天,还在可容忍的幅度之内。但是,也必须看到,法官替被告“捂”股票的行为,于法无据。如果此先例一开,也许在“执行难”的诸多表现中,又将多出一种———因法官代为炒股而亏损之后,原本不难的执行也变得很难。对于存在诸多风险的股市而言,武汉这位法官应该是幸运的,他替债务人“捂”股票“捂”出了巨额增值。但执行制度显然不能寄托在不可期待的幸运之上。
也许武汉的个案的确在三者之间实现了各方所期待的正义,没有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也并非司法所追求的正义。但要知道,程序正义才是社会的正义,实体正义只是个人的正义,个案中的当事人也许会满意,社会却难以满意这种将更多执行置于不确定状态之下的所谓“正义”。(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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