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16日的《北京晨报》报道,在一些地方电视台节目中,带有性暗示或挑逗意味的广告随时可见。如一则滚动播出的某品牌大屏幕手机电视购物广告就十分“吸引眼球”:一身材瘦削的女士,胸前挂着一般屏幕尺寸的手机走来,却被身旁的男士奚落“小平(屏)不够爽!”之后,一身材丰满的女士尾随而至,骄傲
地展示着自己胸前的大屏幕手机,男士立即高呼“大的(屏幕)才过瘾!”而手机大屏幕中随即出现了女士胸部的画面……
其实,这样的广告已成“性感挑逗”,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这样的广告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利。一位家长就致电媒体说,她的女儿受电视广告影响,近日来语出惊人:“我以后再也不吃蛋糕了,身材不好男生不喜欢。”还有一些电视广告甚至直接展示男子对女性色迷迷的眼神及动作,近于色情诱导。这样的广告大多是在宣扬一种表面的、虚荣的美丽和性感,既有害于青少年成长,也不利于男女之间正常审美关系的建立。
“性感挑逗”广告是广告文化的一种畸形发展。广告文化应该以美丽、阳光、健康、向上为特点,而“性感挑逗”广告却是用裸露吸引人,以性暗示或挑逗诱惑人,以夸张的效果误导人。
电视广告搞成“性感挑逗”,是对我国《广告法》的变相挑战。《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由于规定缺乏硬性指标,让一些人钻了空子。
我们期盼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细则,让电视广告文明、阳光、健康起来。(殷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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