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介绍了土地督察制度进展情况。据介绍,今年1—5月份,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4245件,涉及土地面积22万亩,在全部涉及违法用地面积中,由地方政府非法批地案件造成的违法用地占80%。(新华网7月13日)
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提供的一组
数据发人深思:在涉及违法土地面积22万亩当中,因地方政府违法批地案件就占到总面积的80%,这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之所以形成这一现状,GDP冲动、政绩考核、招商引资上项目,固然是一个因素,但我认为,与我们长期以来,对一些地方政府土地严重违法行为,不能够依法处理而习惯于用党纪、政纪代替法律制裁有直接关系。
我国《刑法》设定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都属于“情节严重”,就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可是,在我们的实践当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形同虚置,即使涉及违法批地数量再大,也多是以党纪、政纪论处,很少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报道。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通报了浙江、河南、山东3起严重土地违法案件,虽然有的非法批地1100多亩,还包括800多亩基本农田,最终给予的仍然是记过、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受到降级、撤职就算是比较重的了,还和往常一样,没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即使按照党纪、政纪追究,也明显缺乏被处分的依据,给人的印象只是象征性的。这样的处理结果,使违法者付出的政治、经济成本非常低,更不足以对同类的违法行为构成法律方面的威慑。因此,国家总是年复一年地“加大土地执法力度”,而一些政府主导的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却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所以,我认为,要遏制不断蔓延的一些地方政府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除了改进对主要领导的考核方式,理顺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关系以外,对那些无视法律、比较典型的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依法”处理,受到法律制裁,加大违法成本。这样,也许会使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土地违法案件有所收敛。(李季平)

80%违法用地主体是政府羞辱了谁
国家对土地使用和商品房开发设立了公开竞价方式,在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然而,不批就建、少批多建、先建后批等现象却十分突出。尽管治理土地违法出台的措施规定不少,但却鲜有真正发挥作用的。税纳人养活着一个庞大的行政管理执法机构,而且也垂直管理了,依然未能遏制住地方权力对土地的违法侵占,岂不是奇耻大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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