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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须摆脱对行政命令的依赖
2007年07月11日 09:39:5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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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从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江苏省对太湖地区的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江苏省提出,用5年时间,有效控制太湖湖体富营养化程度,实现水质明显改善。再用8到10年时间,从根本上解决太湖水污染问题。为此,江苏省将推出一系列太湖水污染综合治理的举措

    在太湖出现蓝藻爆发事件之后痛定思痛,意味着江苏省在环境保护工作上有了觉醒,而该省提出的有关太湖流域污染控制目标,也彰显了该省领导在治理污染上的巨大决心。尽管这一切并非不值得赞赏,但是要能真正实现太湖污染治理目标,单纯依靠高层领导的治污决心及惯常使用的行政手段,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在上级政府与领导的强力推动之下,下级政府及官员或会“雷厉风行”地执行上级指令,但是这种在治理环境污染上的“坚决态度”能够保持多久,却并非不值得怀疑。因为作为政府官员来说,总是会以追求政绩为首要目标,而关闭污染企业、不批排污超标的项目,会于地区经济指标增长不利,并进而影响到官员的“仕途通达”。在这种情形下,一些地方官员一开始可能会“紧急行动起来”,但是过不了多久就可能会阳奉阴违,直至最终又恢复支持、纵容污染企业的“常态”。所以说,包括太湖污染在内的环境治理要能真正取得实效,除了各级政府与官员均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之外,更须建立严格的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必须改革现有政绩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状况纳入考核官员的标准当中,甚至实行环境治理不力一票否决制度。只有将治污与官员追逐政绩的目标统一起来,官员才会生发出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

    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除了使用行政手段之外,更须确立法律治理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法律目标与政府目标没有重叠之处,法律的要求也更为刚性,同时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于官员行为的制约,所以强化法律治污更能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尽管我国现行环保法规赋予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力尚待强化,但是当前制约我国环境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最主要障碍,还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环境执法工作的干扰。所以理顺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强化环境执法工作的独立性更是当务之急。

    另外,促进包括太湖污染治理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不能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群众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利益攸关者,所以群众在促进环保事业上最有动力;群众生活在基层,所以对各地环境污染情况最为清楚,因而也具有监督环保工作的能力。所以,应当将群众参与作为促进环保工作的一大支柱,建立健全群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平台。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有的地方政府不但不珍惜群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热情,反而对参与环保工作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比如,江苏宜兴热心公益环保事业的吴立红,就因为积极举报污染企业及保护污染企业的行为,而不明不白地失去了人身自由。如此仇视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现状不改变,环境保护工作是不可能真正能令民众感到满意的。

    除此之外,人大机关与人大代表也不能缺位于环境保护工作。人大及其代表由民众选举产生,民众对他们监督环境治理工作寄予期望;人大与人大代表是政府行为的监督者,因而有责任督促政府做好治污工作,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打击群众参与环保热情的行为,理应予以制止;政府官员由人大选举产生,所以人大及代表应当利用对于官员命运的决定权,在环境保护工作上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不敢在环保工作上不作为,并在选举时将那些充当污染项目保护伞的官员坚决拿下。但是令公众感到失望的是,不少地方的人大在环境保护工作上,并未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在督促政府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上,一些地方人大的身影并未真切地显现。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与做好其他工作一样,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自觉与官员认识水平的提升,不能仅仅依赖自上而下地下达行政命令,而必须强化来自外部包括法律、人大与群众的监督,必须强化法律与民主的主导地位与作用。只有建立法治、弘扬民主,才可能会有以增进民众福祉为最高目标的政府,才可能会有这一目标主导下的积极政府作为。(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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