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作者文集
因出逃新加坡被追回而受关注、并被视为“交通厅长腐败”典型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7月6日在昆明市中院接受审判。检察机关指控胡星的
犯罪事实共有十项,涉及总金额4000多万元,其中受贿金额最大的一笔是:2004年在开发国道东连接线项目上,收受深、港两家公司合资成立的“昆明绕城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200万元、港币1000万元,创下了一次受贿的最高纪录。(7月7日《法制日报》)
受贿3200万元是个什么概念呢?如果不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单这个受贿金额,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和当前司法审判实践,就已经够判死刑的了。而胡星面对这笔可能将他送上“断头台”的行贿款却照单全收,足见他的胆大妄为,已经达到了疯狂的地步。
面对贪官的疯狂,仅有愤怒和谴责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和认真思考,是什么造就了贪官的疯狂。
在笔者看来,胡星之所以敢于一次接受3000多万元的贿赂款,置自己的前途甚至生命于不顾,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胡星认为自己的权力值这个“价”,凭借自己权力的不当行使可以给行贿单位创造更大的“剩余价值”,因此,胡星认为是“等价交换”,所以收得心安理得。当然,这种交换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权力运行不透明的危害性。毕竟施工单位是不会做赔本买卖的,它付出的任何成本都要在工程款中收回来,甚至是一本万利地收回来,这必然加大施工的实际成本。
其次,单笔受贿3000万也暴露出权力运行和工程施工中的“潜规则”十分盛行,简直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令人发指的地步。它告诉我们,在一些领域,权力寻租似乎与工程标的大小密切相关,要想获得大工程就得付出“大成本”。
同时,胡星的疯狂受贿也表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异常薄弱,甚至根本没起到实质作用。胡星的受贿事实并非由监督机关直接发现,而是因为他弟弟被抓牵出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发现并惩治贪官的概率低下,也让胡星存在巨大的侥幸心理。
如今,胡星被查处了,但这并不能让我们轻松。我们应当从个案上总结经验和教训,发现制度漏洞和机制缺陷,并认真加以健全和弥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让官员不想贪、不愿贪和不敢贪的制度环境,切实防止“一个胡星倒下了,千万个胡星站起来”的状况出现。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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