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影视明星葛优代言的“亿霖造林”,忽悠了包括葛优本人在内的两万多投资者。
随着案件的侦破,葛优30万元的代言费也被北京警方全部追缴(6月29日《新京报》)。
近年来,一些影视名星为金钱而不负责任代言广告为公众所痛恨,然而该现象却屡禁不绝。究其原因,很重要的就是名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违
法成本过低。就此而言,葛优30万元的广告代言费被追缴实在大快人心。
警方对亿霖公司因非法传销犯罪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可以并且必须予以追缴和没收,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可问题是,葛优所获得的30万元代言广告费是否属于应追缴范围却值得探讨。从报道看,葛优是因受骗才为亿霖公司代言广告的,北京警方也因此而没有也不能追究葛优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警方追缴该笔广告代言费的唯一法律依据只能是这30万元也是亿霖公司的违法所得。
亿霖公司的骗局如此之大,当然有葛优代言之功。但葛优的30万元广告代言费是否均为非法所得而来,这值得深究。如果不是,那么警方的追缴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从报道看,北京警方并未给出这30万元到底是否属于亿霖公司非法所得的答案。另外,从常理分析,亿霖公司请葛优代言在先,实施非法传销犯罪在后,加上葛优的知名度和并不高昂的广告代言费,其支付给葛优的30万元广告代言费很有可能是公司的正常经费。
即便这30万元是亿霖公司从非法传销所得中支付给葛优的,警方是否就能一概予以追缴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亿霖公司之所以支付给葛优30万元,是因为葛优为其代言了广告。从民法上讲,由于亿霖公司与葛优之间的代言广告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传销)”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52条),这份代言广告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58条),葛优由此获得的30万元广告代言费应该返还给亿霖公司,然后由警方以该笔款为非法传销犯罪所得为由予以没收。但是,同样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58条),由于葛优是受骗为亿霖公司代言广告,尽管葛优个人对代言该广告也有一定的过错,亿霖公司仍应当为这份无效的代言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葛优返还30万元代言费的同时亿霖公司也要赔偿葛优一定的损失,因此,警方不应该将葛优的30万元广告代言费一概予以追缴,而应留下葛优应得的损失赔偿费用。当然,这笔费用的具体数额,严格来讲必须由法院判决确定。□徐忠培(浙江检察官)
为追回葛优亿霖木业代言费叫好
之所以出现这种明星把广告当戏演,而且不以为耻的社会现象,固然与某些明星钱迷心窍、不惜践踏公众的信任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给这些明星留下了巨大的敛财“表演”空间。比如,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发现虚假广告问题,有关部门只能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进行处罚,而广告代言人则不必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这就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实际上享有某种法外特权。因此我以为,惟有像北京警方这样,将明星收取的代言费视作虚假广告涉案赃款的构成部分,并依法悉数予以追缴,才有可能有效遏制某些明星,利用自己聚敛的人气,公然蔑视公众利益,恣意妄为的代言冲动。
末了,不妨捎带着问一句:曾为“送子观音”摇旗呐喊的唐国强、为“藏秘排油”减肥茶连抛“包袱”的郭德纲,还有鼓吹“无烟锅里秘密”的傅艺伟(均为央视曝光明星)等人,看到葛优代言费被追缴的消息,不知是否意识到为虎作伥的后果真的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