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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前景
2007年07月03日 09:04:42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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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国内劳资矛盾现状、对劳工权益保障认知现状、维护劳工权益执法现状及劳工权益代言人实际能力现状,审议达4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因争论激烈,原本仍可以继续审议下去。显然,面对保障劳工权益日益增强的道义压力,政府不能再等了。于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例会上周五通过颁行《劳动合同法》。

    该法从无到有无疑是个进步。不过纸上的法条能否发挥作用及作用大小,取决于执行(法)过程众多配套条件包括约束条件是否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称:“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又一新的里程碑。”笔者讲实际,觉得“碑”的价值似乎有点虚,效果才是实的。那么效果会如何呢?

    就笔者所见,底层民意,尤其是打工群体,对有无该法的反应是比较“淡”的。大多数媒体,亦对该法降生只作一般新闻处置。即便作了“一般新闻处置”,一些媒体亦只注重于该法降生过程的某些“枝杈末节”:譬如,“劳动合同法不影响外国企业对华投资”;“劳动合同法只对资方作了有限让步”等等。

    本次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多部法律草案或修正案,照理说《劳动合同法》的分量是最重的,可媒体的兴奋点,却更多集中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二审时,对新闻报道的两处限制性法条作了删改(除)。媒体为“松绑”庆幸,却有点儿盲目,因为束缚新闻报道的东西不只是一个法条。一方面,作为国家意志的劳动合同立法,似乎底气欠足;再一方面,本该“浓墨重彩”的新闻报道却被“淡化”处置。以上两种情形,耐人感慨玩味且少有人感慨玩味。

    几十年来,劳工的地位发生了现实的变化,这一定程度上反衬出了两种不成熟的社会状态之两个极端。一个以“阶级斗争为纲”,另一个“GDP至上”。前一个极端,今天40岁以下的读者若不是从有限的历史书籍中略知一二,已全然无知。后一个极端,从“四零五零”到进城谋生计的外来工,从国企私企到外企劳工,从商务楼白领到部分事业单位员工,都不同程度感同身受。后一个极端定格于当今劳资关系之倾斜,首先突出反映为劳动合同关系的残缺甚至全无。

    重新创导劳动光荣,宣教做虚功,致力于恢复劳工尊严做实功。劳工尊严因何而生?当然得从维护劳工权益着手,而劳动合同作为界定劳资关系的初始法律文本,自然成为劳工维权的基础。于是,13年前国家有了《劳动法》,今天又排除“阻力和干扰”颁行《劳动合同法》。早年的《劳动法》专设“劳动合同章节”。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系前法“劳动合同章节”的必要扩容。这确系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但似乎还谈不上什么“碑”。什么时候,劳工权益在中国得到了切实保障,才具有“碑”的价值。

    全文阅读了《劳动合同法》,还特意对照阅读了前《劳动法》的“劳动合同章节”,笔者以为,讨论前者日后的落实效果,着墨于法条的刚性约束力,不如着眼于法条落实所需的“配套条件”,并以舆论推动“配套条件”早日生成和改善。政府劳动合同履约执法检查的频率和力度乃“配套条件”,但更重要的“配套条件”是企业工会,尤其是县以上各级总工会是否有实质作为。作为个体的劳工,纵然手拿法律,主张权益依然是软弱甚至是“可笑”的,劳工群体的利益代言在于企业工会———企业工会的地位如何,直接决定了其为劳工权益诉求代言的决心、“胆量”和能力,各级总工会则须为无数的企业工会撑腰。这条维权逻辑链,由下到上,环环受到有形无形的掣肘,将其打通并非一时之功。

    由此,劳工维权,有法比没法要好。因为有了法,劳工权益及劳资矛盾多少会有所改善,但前路漫漫依然。 (鲁宁)
相关报道:
《瞭望》:保护劳动者权益 博弈深化立法公正
解读劳动合同法:亿万劳动者维权的“利剑”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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