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作了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份审计报告中,还对4个直辖市和41个大中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部门发现,中高收入群体从公积金中受益更大,而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却没有因此改善。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公积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体,对低收入群体改善居住条件的倾斜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低收入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6月29日《东方早报》)
相信此则消息一出,坊间关于“公积金”制度的抨击乃至挞伐之声恐将不绝于耳,当“高收入群体受益大”、“低收入群体无改善”这一系列扎眼的语汇一股脑呈现时,“公积金”制度由此而沦为“诱发社会不公”、“导致低收入者买不起房”的“罪人”也并非没有可能。
不过,如果就此便轻率得出上述结论,并彻底否定“公积金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恐怕并非看透了问题的本质,至于饱受诟病的“公积金制度”,不过成为了相关敏感问题的“替罪羊”罢了,除了可以发泄一时之不满外,于问题本身的求解反倒是有害。
其实,翻阅一下国家有关公积金制度的法规政策,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不难看出,这一制度所针对的是全体劳动者。再搜索一下有关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法规,也并未发现有关“公积金制度”必须偏向或优先惠及“低收入人群”的只言片语。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积金制度”本身并没有“劫富济贫”的功能,如今非要让它更多的关照低收入群体,给予低收入群体更多的好处,显然师出无名,更有强人所难之嫌。
而当前公积金制度中对于全体劳动者统一执行的最高10%的缴付比例,则被视为了不公平的根源,理由在于,比例虽然一致,但中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基数高,公积金缴付额度显然要高于低收入群体。听来似乎不无道理,但是,不难设想的是,即便是在额度上做完全彻底的统一,公积金制度便能让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大大改善吗?答案恐怕依旧是否定的。
事实上,在房价收入比如此悬殊的情形下,即便是中高收入群体恐怕也很难依赖仅占薪资收入10%的公积金购房。从某种程度上说,在高房价面前,公积金的能力实在有限,根本无以承担起居民购房之重,低收入群体载这一过程中遭遇更大的窘迫,或许不能全盘归咎于“公积金制度”的不公与失效。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公积金制度”并未尽善尽美,也不是没有改进的余地。但是“公积金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却并非“低收入群体买房难”的病根所在。事实上,房价的高企才是低收入群体买房难的根源,而这一群体的住房问题,本不应交给市场,而应由社会保障的完善加以求解。在这方面,公积金制度既不担责,也无法堪此重负,自然更没有道理充当掩饰背后真问题的“替罪之羊”。[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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