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资料图)
国家审计署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例会审议的《2006年中央预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全文,于27日上午对外公布。到当日下午早报评论员写作此文时,各大官方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呼应该审计报告的“公民表达”已超过数万条。
如去年同一主题的审计报告公布后早报“东方评论”所料,今年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依然触目惊心,使用失当、违纪违规违法挪(占)用的资金总量(包括部门“自查自纠”部分)更为惊人,手段也更加五花八门。有鉴于此,网上“公民表达”对国家审计的效果较为普遍地表达出失望的情绪。一些较情绪化的跟帖,甚至对国家审计的价值提出质疑。这些看法,既不够客观,也不利于对国家审计继续深化提供舆论支持。
通读报告全文,审计所涉及的问题之所以越来越多,不只是国家审计披露与查处互相脱节,或者说审计署查处权限受限那般简单,也不单是中央部委视国家审计为“钝刀子杀人不见血”,继而公然顶风“作案”那般单一,而是相比于前几年,今年的审计范围、内容、科目也在持续扩大。
国家审计起步于1986年,若以1999年6月首次将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内容纳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例会必审内容算起,国家审计已年年安排,其中,自1998年李金华担任国家审计署审计长以来,被媒体冠以“风暴”的就有四次。如是,若直接拿现实作判据,屡审屡犯的确让人困惑。可若历史地看,以现有的政制架构作空间标尺,再来看待既艰难前行,又步步为营的国家审计,人们当不难得出国家审计在不断进步的客观结论:
一、始于1986年的国家审计,在我国属于恢复性起步。追溯历史,早在宋朝,我国就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直接对皇权负责的国家审计院。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同时期,我党在各地因地制宜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审计机关,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政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1982年《宪法》中正式就有关审计制度予以详实规定。恢复被中断的国家审计,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二、横向对比,联合国191个成员国有180余个国家拥有独立于政府的审计机构,中国的国家审计署被纳入政府序列是极少数例外。因为“例外”,人们理当看到,中国国家审计之难度比国外要大,可操作性比国外要差。同为国家审计,由政制不同所造成的“特殊审计阻力”与生俱来。如是,自称国家财产“看门狗”的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和他的同事们,虽然还做不到如国外同行那般“铁面无私”,却更该引起国人对他们的敬重。
三、现代国家审计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排除中国等少数“例外”之后,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序列,只对议(国)会负责,经费不纳入政府预算,审计总长由议(国)会提名,国家元首任命。拿不同政制衡量,要求中国国家审计一步到位并不现实。
四、人们抱怨国家审计过于软弱,尤其是政府部门一把手无须对违纪、违规、违法挪(占)用财政预算资金承担直接后果。这是认知上的偏差,官员考核、任命自成体系,抱怨国家审计于事无补。
五、中国的国家审计结果虽已纳入全国人大的审议范围,但就国家审计的制度安排而言,很大程度上,仍属于政府内部(体制内)的“自查自纠”,这恰恰是面对“野火”烧不尽的部门违规,国家审计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原因。然而,即便如此,千万不要以为国家审计在作“秀”。相反,这是国家审计制度由学步最终走向成熟的必由过程。过程所至———21年间累计为国家挽回4000亿元损失事小,更大的社会价值在于,它是国人逐步认知并最终接受现代政治文明的一本教材。
六、国家审计只是现代民主政制的一个部分,就算它的制度设计已与国际接轨,就中国而言,它依然有先天缺陷,还须有公共财政制度和公共舆论监督制度互为支撑,才能承担起不打折扣的国家审计职能。
请媒体舆论与网络“公民表达”,继续对国家审计予以耐心、宽容和鼓励。再过10年,哪怕20年甚至更长,我们再蓦然回首,成熟,因而名至实归的国家审计,也许正在“灯火阑珊处”。(鲁宁)

部委及其所属单位存在如此严重的财政问题,部委首长不负任何责任,这既不符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性质,也不符合宪法规定的首长负责制要求。我想,中央各部委之所以存在屡审屡犯,而且问题并不见减少的情况,与这种轻描淡写的责任追究方式有着密切关系。如果每次查出财政违规问题,都责令该部委首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认真检讨,并通过全国性媒体向全国人民道歉的话,即使不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也会给相关部委以更大的震动,效果也会比现在好得多。进入全文
期待“审计风暴”之后的“问责风暴”
在审计风暴的行政效力之外,我们必须等待法律问责风暴的到来。问责风暴的威慑力,体现在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追查到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它让违法官员丧失政治前途,丢掉官职与权力,并且将虚无的“集体问责”、“部门问责”,转化为切实的“个体问责”。进入全文
如何跳出部委屡审屡犯的审计怪圈
最近几年,审计署审计出的问题大部分都发生在部委所属单位身上,这难道只是一种巧合吗?不,这恰恰暴露出我国问责机制中的漏洞,正是这个漏洞造成了个别部委屡审屡犯、年年上榜的结局。
对预算执行违规行为的问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问责,另一种是法律问责,一般而言,两者之中以法律问责的力度更大。但是,谁能想到,我国法律设计出来的惩戒措施与行政问责竟然是重叠的!进入全文
补上预算外资金“黑洞”
这几年的“审计风暴”对财政预算管理、公共投资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人大预算监督机制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大量财政支出尚未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数额巨大的预算外资金更是处于监管的“盲区”,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预算外资金容易被挪用、滥用甚至私分。
看来,要对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有效监管,必须加快预算法修订案的审议进程,通过制度提高财政外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亟须强化人大的预算监督,以期从制度上和源头上堵塞预算外资金滥用的“黑洞”。进入全文
“审计风暴”应与“问责风暴”对接
多年的审计风暴虽具有一定的权威和震慑力,但监督思路、方式、手段、处理并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仍以财务检查为主,在处理上仍以调账、罚款为主。然而罚款其实只是财政资金“左右口袋”的关系,因此单纯罚款的手段难以发挥制约作用。进入全文
李金华“打雷”,谁来“降雨”?
公众之所以关注“审计风暴”,不仅是希望看到有哪些部门存在问题,更渴望看到其负责人因此而承担一种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怎样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从这种意义上说,“下雨”其实比“打雷”更重要。李金华再次如期“打雷”,谁来为之适时“降雨”?进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