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军 作者文集
一年前引起广泛争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关于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
事件信息可处5万至10万元罚款的规定,在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草案中被删除。二审草案加大了对新闻媒体编造、传播虚假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长期以来,我们的舆论监督似乎沿袭着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每每出现了突发事件后,媒体发布新闻稿件时常常要得到官方的认可,要“统一口径”后“统一发布”,很多地方并以此来要挟新闻媒体,干扰了正常的舆论监督。
众所周知,近年来个别地方的确存在着害怕舆论监督的问题。有些地方一旦出现了突发事件或者负面新闻后,主管部门先要进行的工作就是“统一口径”,先报道什么后报道什么,不是由新闻单位根据事实说了算,而是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口径”进行报道,结果所报道的情况与事情真相时常有较大出入。
一些政府部门对舆论监督是叶公好龙,一方面声称为了促进政府的工作,欢迎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另一方面,真到出了事又想方设法遮掩,怕媒体曝光带来所谓负面影响,弄得正常的舆论监督无法正常开展。新闻报道有其自身的规范和要求,客观真实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对于突发事件,新闻媒体如果遵循这一原则去做了,就应该得到肯定。
媒体不能发布虚假信息,发布了虚假信息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常识。但是不是假信息、假新闻,应该根据事实来认定。当下有些地方对负面新闻格外敏感,报喜不报忧成了一些地方秉持的原则。有了好事,又是请报纸,又是请电台、电视台,非要着力渲染一番,而有了负面新闻后则是百般封锁,这种地方的舆论监督就难以发挥作用。
我们要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就应该赋予新闻单位尊重事实、依法报道的自由权。而“统一口径”很可能会成为个别地方限制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开展舆论监督的借口,这一点在过去已得到了充分验证。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中删除“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而是强调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把握的新闻传播的本质要求,必将对突发事件报道乃至整个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产生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相关报道: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媒体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信息的规定谁在弱化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
干革命工作就不要怕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正推动社会进步
媒体要作“啄木鸟”,舆论监督“天塌不下来”
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是政府自信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