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凤霞 作者文集
6月15日,保监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费率上浮的相关
问题,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说,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推行了各自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制定交强险费率时,都不同程度地考虑了驾驶人和被保险机动车的历史索赔记录和违章行为等,并据此进行费率的优惠或者上浮。(6月22日《中国青年报》) 执行交强险浮动费率是一个国际惯例,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德国的交强险,被保险人在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费最高就可以上浮到175%,达到基准费率的2.75倍,美国马萨诸塞州交强险的费率最高也可以达到基准费率的2.4倍。
但承认“国际惯例”与当下我们要不要实行这个惯例是两回事。如果不顾客观现实,一味照搬外来经验,则只会使这种“国际惯例”脱离中国的实际。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广泛质疑也正缘于此。
设立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固然可以通过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以减少汽车故意违章行为。但问题是,这种制度首先应建立在“不赢利、不亏损”的原则基础之上。但实际情况却是,尽管交强险“每年给保险公司带来400亿元的暴利”的说法尚待进一步证实,但毕竟已让公众对交强险“不赢利、不亏损”的原则产生了严重怀疑。
此外,在当前城市道路越来越拥堵、电子警察越来越多、监控效力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一些非主观的轻微违章难以避免。那么在这种语境下,如何判断这些故意与非故意违章行为也就成了一个难题。如果相关主管部门眼里总只有“故意违章”,那么这些与浮动比率相联系的奖励因素又如何得以实现呢?如果奖励因素总模糊不定,那这个惯例还能算真正的“国际惯例”吗?
近年来,“国际惯例”已成了一个流行词汇,一些垄断部门在解释自己的“霸王条款”时总爱拿“国际惯例”来说事。而真正该学国外先进做法的地方,如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强透明度等,却不提“国际惯例”,明明知道也偏偏不去学,这就令人费解了。
制定一项新制度,能够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自然是一大进步,然而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能真正从公众的质疑声中有所反思和警醒,只有这样,拟制定的制度才能真正趋于科学、合理。
相关文章
交强险浮动费率有“变相涨价”之嫌
透明,才能保证交强险的公益性
交强险暴利设计对民众不公
交强险与奖惩捆绑合适吗?
车船税怎能与交强险捆绑
卖力替交强险辩护 有强词夺理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