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威 作者文集
6月15日,山西省五台县法院对原宁武县委副书记杨建军等四人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窝藏、转移赃物、介绍贿赂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杨建军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法院认为,杨建军向人索取贿赂10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万元,侵吞公款3万元。此外,杨建军及其妻子马清秀个人和家庭财产以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达931万余元,且二被告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杨建军坐拥千万家产,除法庭认定其贪污受贿的100余万元外,其余绝大部门财产怎么来的,杨建军夫妇居然“不能说明”!这实在是令人难以置信。对照近几年其他一些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贪官,我们发现,许多贪官的共同特点就是记性不好,尤其是对自己的家产,可说是“记一忘十”。
贪官并不会是得了什么“健忘症”,他们来源不明的财产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嗜财如命的贪官之所以对自己的财产来源讳莫如深,说白了就是为掩盖罪行,逃避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千万巨贪杨建军因九成以上的家产不能说明来源,仅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而他的妻子马清秀犯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无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比贪污罪、受贿罪“受用”得多。这也难怪在司法实践中,贪官们都越来越乐意装糊涂了。
杨建军上千万的财产说不清来源,明明是避重就轻,对抗法律,但他还真就利用法律的空子被轻判了,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
官员拥有来源不明的财产,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法令都规定为违法,但以何种罪名处罚却并不相同。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就直接规定,“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在本法公布实施之前后已经占有而该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满意解释时,其财产应视为贪污所得”;文莱、印度的法律规定,对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形称为“拥有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以贿赂罪处罚;泰国以“滥用职权”的罪名进行处罚。当然,也有与我国刑法规定类似,单独规定罪名予以处罚的,如香港1971年防止贿赂条例将其定为官方雇员拥有来历不明财产罪,台湾地区以及韩国也是如此。不过,凡是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单独定罪处罚的国家和地区,都以比较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基础,司法机关可以很容易通过财产申报制度发现拥有巨额非法财产的国家公职人员,继而以刑事法律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目的。
我国内地由于缺乏财产申报的前置制度,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拥有的可疑财产做到实时监控,其刑事追究程序的启动带有偶然性。而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使得贪官们占尽了便宜。因此,我们也必须应该通过立法来加大对拥有“来源不明”财产的贪官的处罚力度,比如说,像新加坡等国家那样把“来源不明”的财产视为贪污受贿所得予以处罚。只有如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罪名才不会成为贪官的避难所和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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