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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党内包公”变成腐败分子
2007年06月15日 08:56:44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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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监利县县委书记最近在县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动员大会上怒斥县纪委腐败:“县纪委机关去年总开支竟然达到310万元,其中用于招待的费用近百万元。一个知情干部给我发信息说,纪委在管我们的公款消费,谁来管纪委?我今天可明确地告诉大家,县委在管纪委!如果纪委机关今年不解决招待费居高不下的问题,县委将严肃
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南风窗》6月12日)

    县委书记在大会上公开批评县纪委吃喝腐败,在当前环境下显然是一条别样的新闻。不过,一些地方纪委机关缺乏监督,涉嫌财务、监管等方面的腐败,特别是纪委负责人目无法纪腐化堕落,已经不是极个别的现象。如湖南省原纪委副书记杜湘成在北京五星级宾馆嫖宿洋妓被抓获;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收受贿赂1200万元等。纪委机关、纪委书记负责党内的纪律检查工作,素有“党内包公”之称,然而一些“包公”自己却成了腐败分子,在此背景下,监利县县委书记提出的“谁来监督县纪委”的问题的确令人警醒。

    谁来监督纪检委?《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六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有权对同级纪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第七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同级纪委的工作及其负责人进行监督;第十条规定,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按照这些规定,不单是湖北监利县县委有权“管”县纪委,监利县的上级纪委、县委每一个委员、监利县每一个共产党员,也有权“管”监利县纪委。

    但是,这不仅仅是一个党内民主的问题。《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党外监督的层面,人民群众对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党的纪委机关进行监督,也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和社会基础,所以同时也是一个人民民主的问题。

    人民群众对党的各级组织进行监督,最现实的渠道是通过人大机关对(同级)党组织进行监督。尽管法律只明确赋予了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没有直接赋予人大对党组织进行监督的权力,但根据《宪法》、《党章》和《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享有监督权,因此,党组织是否遵守了宪法和法律,是否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人大机关有权予以监督。

    权力可能导致腐败,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个被大量事实反复证明的真理,也是一个尽人皆知的常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免于被监督的特权,作为党纪监督者的纪委机关也不例外。要防止各级“党内包公”堕落为腐败分子,关键是各个监督主体应当具有积极主动的监督意识,努力激活、落实并坚持行使党纪国法赋予的监督权,当仁不让地把纪委机关、纪委书记“管”起来。(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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