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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
2007年06月15日 07:53:2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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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救的农民工 李廷祯摄

     贾奋勇   作者文集

    山西黑砖窑近几天成了全国人民痛恨唾骂的对象。成年、未成年的农民工在这里像牲口一样被黑心的窑主和工头迫害和压榨着。他们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超负荷地劳动,失去人身自由,生命没有保障,有人被打死,有人被逼疯,所有的人从肉体到内心都伤痕累累。

    全国人民十万分愤怒。这简直是当代奴隶制,21世纪的中国还有这样令人发指、毫无人性的奴役现象存在,这是文明社会的奇耻大辱,对泯灭良知的黑窑主和黑工头一定要依法严惩不贷。

    其实,列位看官有所不知。第一,此类黑砖窑现象在我国各地已存在多年,且时常被媒体揭露;第二,被拿下的黑窑主和黑工头也基本依法受到了惩罚。

    但是,在网上简单检索一下便会发现,黑窑主和黑工头们受到的惩罚实在是太轻,让人感觉我们的法律对这些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

    ——2006年9月至11月,来自全国各地的20余名打工人员被骗至河南中牟县一砖窑场,成为一群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包身工”,每天至少要工作20小时,吃饭不准超过20分钟,上厕所不准超过3分钟,即使如此仍被包工头用棍夯、用锨打。2007年5月,中牟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监工操建军、张有华、马建超、孔海新的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大河报》报道)

    ——2006年11月21日,河南长葛市人民法院对一家窑场的5名包工头作出宣判,以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王书华等5人从一年半到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500元。(据《大河报》报道)

    ——安徽籍的李更新承包山东文登市东泉建材厂(原姜家窑窑场),与被告人于永芳共同管理该厂,2006年2月份他们通过中介公司招收了一批外来民工,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工人进行劳动。2006年11月16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被告人于永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王会亮、张涛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东方法眼网报道)

    ——2006年2月5日,河南人衡生承包了山西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罗义村的砖窑。衡生以扣押身份证等手段强行留下工人,强迫其劳动,还曾指使袁某、刘某等人对欲逃跑的农民工进行殴打。2006年9月13日,盐湖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衡生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据《山西晚报》报道)

    ——2004年12月,安徽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强迫职工劳动案件,以强迫劳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毕某等6人两年零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到2000元。吴某等人先后将外省籍民工罗某等5人招聘到涡阳县耿皇乡王楼的窑厂打工,并指使他人殴打、监禁罗某等民工,以强迫他们继续劳动。(据《安徽市场报》报道)

    ……

    这些旧闻每一条都凝结着一段农民工“奴隶”的血泪史,但犯下令人发指罪行的窑主和监工门根本不需要将牢底坐穿。此时,这些被依法惩处过的当代“奴隶主”中的很多人早已重获自由,也许已经在某个角落的窑场里开始役使新一批农民工“奴隶”了。

    我们的法律怎么了?在平等、自由理念已经如此深入人心的21世纪,关起门来搞奴隶劳动,剥夺公民自由,践踏公民尊严,危害公民生命,对这样公然藐视和挑战人类最基本社会价值观的倒行逆施,法律却只能开出几个月徒刑、一小笔罚金的轻飘飘判决。与其罪行严重不对称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简直就是在鼓励和纵容当代“奴隶主”以零道德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成本,追逐超额利润。这也就难怪黑窑场屡打不绝,愈演愈烈。

    但这些判例确实于法有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新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样一条本意在于落实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和自由的新增条款,实际上却为当代“奴隶主”们打开了逃辟应得惩罚的方便之门。按照这样的法律逻辑和历年来的判例推演,如果有一帮恶棍办了一个特大号的黑窑场,把全中国人民都放进去奴役起来,案发后,法院也只能判他们个把月,罚他们几千几万块钱了事。

    正是这样有些荒谬却实实在在的“法律客气”,让黑窑主和黑工头们没有了一点点对法律的畏惧,公然在当代中国一次次局部恢复了早就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奴隶制。

    实际上,稍微认真地分析一下就能看出,刑法第244条只有在单位合规合法、劳动关系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这一条处罚规定只能适用于合法机构偶尔的强迫职工劳动行为。黑窑场这样有计划有预谋大规模奴役公民的“当代集中营”,绝对不应该适用刑法第244条,“私人集中营”与“单位”根本不是一回事,“奴隶”与“职工”怎么能同日而语。

    为遏制奴隶劳动大面积的蔓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其一,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隶劳动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其二,鉴于某些中国人动不动就不把同胞当人的积习甚深,可考虑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引入反人类罪或反人道罪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借此概念对规模性奴役公民的首恶元凶给予严惩,另一方面也能使国人对人道主义有更加切身的体会和理解。

“黑砖窑事件”追问基层政府

    黑砖窑事件,集中出现在乡镇的一些小砖窑。这里,有我们的基层政府在;黑砖窑也并非完全隐身地下,窑工惨状时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为什么当地干部竟纵容如此胆大妄为的违法行为在眼皮底下升级?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乡镇政府本该是提供公共服务、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但眼下的情况是,少数乡镇政府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财政困难,有的财政收支缺口巨大,债务沉重。于是,某些基层政府,或消极怠工,或利用非法手段创收,造成了某些地方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永济等地黑心窑主多年来存在并发展的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但一些地方软弱的基层组织随时可能“纵容”出另一出黑砖窑悲剧。此种土壤不彻底铲除,纵使每一次“曝光”会痛斩一批违法者,处分一批渎职者,仍会有人重蹈覆辙。进入全文

洪洞黑砖场案背后是否还有黑幕

    对于这样一个结果,实在令人不解。当初,公安机关成功解救31名黑窑厂工人时,为何不对那些遍体鳞伤、甚至是神志不清的农民工进行具体登记?如果把农民工解救出来以后,就让他们自行回家了事,这不仅是很不负责任的表现,更为重要的是,那些受迫害的农民工就是黑心窑厂主犯罪的证据,不加登记就让他们走人,这不是在有意“销毁”证人,“包庇”犯罪嫌疑人吗?进入全文

“奴隶砖场”周围有多少“睁眼瞎”

    广胜寺镇的驻村干部知道不知道奴役劳工事件?分管经济工作的副镇长和副书记知道不知道?镇长和镇委书记知道不知道?管理企业的政府职能部门,比如工商、经济、税务、环保和卫生等部门,知道不知道?如果知道就是纵容犯罪,如果不知道就是失职、渎职。

    对黑砖窑这类“奴隶工场”,县里和市里知道吗?在那么长的时间里,是不是收到过群众的举报?如果收到了,为什么没有及时认真地进行查处?县里和市里是不是因为拉动GDP而睁只眼闭只眼?进入全文

为何惊动了中央,地方政府才想起道歉

    这是一份迟来的正义,是在这些农民工长期遭受非人虐待,身心被极大摧残之后,在媒体帮助下才获得的正义。洪洞县的道歉我们当然表示欢迎,但我们更有理由追问,为何要在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惊动中央领导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才想起向这些可怜的农民工道歉,之前都干什么去了?进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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