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献忠 作者文集
6月3日中午,江西一家小型民营调味品生产厂女厂长,在办公室内喝下剧毒农
药敌敌畏,所幸送医抢救及时,方才捡回一条性命。这位女厂长服毒自杀的原因,竟是因为拆迁协议中,南昌市青山湖区拆迁办未能满足其“厂房安置”的要求。截至记者发稿时,拆迁双方尚未达成最终协议。法学专家认为,此案凸显拆迁补偿中,对企业无形资产补偿的空白。(据新法制报6月14日报道)
有厂房,有设备,有工人,有技术,有资金,有产品,有品牌,有市场,有信誉,有利税,创建、经营这样一个企业,哪怕是小型的,该耗费多少心血,付出多大努力?一旦被拆迁,不但有形资产受损失,无形资产也要跟着贬值,甚至消失。换言之,拆迁既然破坏了它的生产力,就应该从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方面分别给予补偿,因为它们都是购成企业生产力的要素。
那个女厂长提出要拆迁办给她“提供或介绍一个场地,或者作价处理掉厂里的设备”,这并不是什么过分的要求。人家辛苦创业,纳税缴费,开拓市场,培育品牌,还解决了几十人的就业,到头来却因为拆迁而债台高筑,补偿无门,走投无路。这怎不让人感到愤懑和绝望。笔者认为,她喝敌敌畏自杀,哪里是什么“要挟政府”,分明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拆迁,似乎已经成为我们社会发展旋律中最刺耳的音符之一。而过去人们大都注意的是居民区拆迁,对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拆迁时遇到的问题关注不够。
如果单单是居民区的拆迁,所影响到的,是有关居民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权利,虽然这种影响有时是巨大的,结果是难以接受的,甚至过程是严重违法的,但不管怎么说,总算还有一定的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可是,在政府和开发商的拆迁计划里,除了居民区,还有工业区,多少企业,尤其是那些小型、私人企业也被“红线”所圈中。这些企业的场地、厂房或许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而生产的停顿,设备的闲置,市场的丢失,工人的失业,贷款的重压,却难以在现有的政策下,得到哪怕是象征性的补偿。它们的生产力,就这样被拆迁所破坏、所湮灭了。这不仅是企业主的损失,更是社会资源的损失。
笔者认为,政府再也不能对因为拆迁而使生产力遭到破坏和湮灭的现象无动于衷了。如果说靠立法保护企业生产力尚需时日,那么,从政策层面上迅速制定出有关规定,并没有什么难以逾越的障碍。
关键在于,是城市形象和开发商的利益为大,还是人民权利和社会利益为大?选择前者,自然是拆了白拆,谁自杀谁白死;选择后者,就要抵挡政绩的诱惑,需要一点非凡的决心和勇气。愿我们来之不易的生产力,愿那些小型企业的无形资产,不再被拆迁化为乌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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