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新车船税将自7月1日起实施,缴纳税额上限平均提高一倍左右。新车船税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由保险机构代为收缴。(6月12日《新华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的解释,上述新车船税不无“利好”的一面,比如“自行车
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但从总体上看,新车船税税额的上升却是不争的事实——“缴纳税额上限平均提高一倍”。这正如不少网友议论的:“税额提高幅度太大,养不起车了”,“交通税费负担已经很多了,不能再涨了……”
事实上,在我看来,税收标准是否应该调整,乃至税额究竟上调多少才合适,其实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税收调整,应该遵循一个怎样的程序。比如,是否应该在调整之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理解和同意?
无疑,这绝不是一个可以小觑的程序。所谓征税,就其实质而言,实际上是对纳税人部分个人财产的一种征收。那么,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讲,这样一种征收,显然都必须有一个征得税款主人——纳税人同意或授权的过程。具体从法治程序的角度看,也就是税收的开征以及税负标准的设计,都应当通过立法代议机关即全国人大的同意和批准。为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事实上,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征税问题上普遍遵从的法治原则,也即税收法定原则。
遗憾的是,当前我们的税收法治状况并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这表现在,一方面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他20多个税种的征收依据,都只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如像车船税这样的《暂行条例》,并没有做到“税收法定”或者“一税一法”;另一方面,在税收标准的调整、补充方面,更是往往简单以政令的形式单方面发布实施,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纳税人事实上成了税收调整的看客、观众,只能被动听“招呼”。比如最近的股票印花税税率的上调,不久前的个人拍卖财产开征20%的个税,以及再往前的对二手房交易的征税,都属于这种情形。
而与此形成对比的另一种情形又是,对于那些公众普遍呼吁取消或者希望尽快开征的税种,却迟迟无法成为现实。前者如利息税,近年来,“取消利息税”的呼声可谓此起彼伏,但始终没见有关方面对于这种呼吁明确表态;后者如燃油税,该税种的法律征收依据(《公路法》)更是早就已经确定了,但一年又一年,我们从有关部门等到的回信始终是这样几个含混的字:“择机出台”。显然,在这些税收的征收和制定上,纳税人所扮演的角色,很大程度上依然还是看客。
缺乏纳税人充分参与的税收,行政机关说调整就调整了,而明明早已法定了的税种,在纳税人的“千呼万唤”下,却一再难产,如此税收生态令人备感尴尬,是矢志民主法治建设的我们不能也不应该淡然处之的。(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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