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新车船税将自7月1日起实施,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新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由保险机构代为收缴。(6月12日新华网)
虽然,上述新车船税有不无“利好”的一面,比如“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但从总体上看,新车船税税额的上升却是不争的事实。
其实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这种税收调整,应该遵循一个怎样的程序,比如,是否应该在调整之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
所谓征税,实质上乃是对纳税人部分个人财产的征收。那么,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讲,这样一种征收显然必须有一个征得纳税人同意或授权的过程。为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事实上,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税收法定原则。
遗憾的是,现实离理想距离尚远——
一方面,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他20多个税种的征收依据,都只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并没有做到“税收法定”或“一税一法”;另一方面,在税收标准的调整、补充方面,更是往往简单地以政令的形式单方面发布实施,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纳税人事实上成了税收调整的看客、观众,只能被动地听“招呼”,比如最近的股票印花税税率的上调,不久前的个人拍卖财产开征20%的个税,以及再往前的对二手房交易的征税等等。
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对于那些公众呼吁取消或开征的税种,却迟迟无法成为现实。前者如利息税,始终不见下文;后者如燃油税,虽然早已写入法律,有关部门的回应始终是“择机出台”四字。显然,纳税人所扮演的角色,很多时候依然还是看客。
缺乏纳税人充分参与的税收,行政机关说调整就调整了;明明早已法定了的税种,在纳税人的“千呼万唤”下,却一再难产,如此税收生态,令人备感尴尬。(张贵峰)
延伸阅读: 新车船使用税开征的民主缺憾
此次车船使用税的调整,有涉及免税范围广和税额调整幅度大的特点,这无疑是对税收要素的重大调整。论常理,国家税务总局理应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或者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能充分博弈的平台,相反,仅靠一纸红头文件,便对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私有财产进行调整和分配,即便这种调整看起来是如何的公平和公正,但从形式上来讲,必然存在缺乏税收民主性的巨大缺憾。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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