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司法调停无力 业主被打难禁
业主被打,已经不再是新闻,但近日发生的与业主被打有关的两件事,还是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之一发生在北京,6月6日,玉泉新城业委会主任舒先生在小区门口突遭三名男子袭击,身体多处被打伤;随后,舒先生又接到匿名电话的威胁,要他识时务、“做事不要太认真”。另外一件其实是业主被打的后续报道。去年2月,广州华南新城的业主李刚在家中遭到几个保安的袭击,导致内脏大出血、脾脏摘除;近日,李刚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有了结果,当地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李刚各项损失合计17万元,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把这两条不算新闻的新闻放在一起解读,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些内涵来:一是物业公司打业主已经形成了“定点清除”的新模式,凡是在维权活动中比较活跃的业主,尤其是业委会或业委会筹委会的成员,都成为矛盾旋涡中的高危人士;二是司法机关对物业维权所引发的各种纠纷能够做到适当介入,但对业主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嫌力度不够。
物业纠纷多发、社区矛盾尖锐,当然与权利边界的模糊不清有关。在法律有所欠缺、维权途径有限、调停不够有力的情形下,当业主、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之间产生利益争端的时候,双方往往会采取不理智、不冷静甚至不合法的手段,其中尤以物业公司为甚。从以往发生的多起案例来看,一些物业公司划定权利边界的做法已经带有黑社会色彩,要么使用保安等准暴力组织实行恐吓和打击,要么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对特定人士进行“修理”,从而引发了多起影响恶劣的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发生在番禺华南新城的业主被打事件,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例证。多名打人者都是公司保安,被打者李刚则是业委会筹委会的成员,打人的场所竟然是在业主的家里,而当罪案发生时,小区的多项安保与监控设置都形同虚设。
与其他许多不见后话的打人事件相比,番禺业主被打案还算有个不错的说法,公安机关破案较为迅速,几名直接行凶的打手都被判刑,但是,隐身在暴力事件背后的指使者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虽然法院并未采信被告方面所谓打人“不是履行单位职务”的主张,但判处的经济赔偿却过于轻微。对于行凶者所属的某集团公司来说,对于闭目塞听、置业主安危于不顾的物业公司来说,区区17万元的损害赔偿算得了什么呢?如果17万元就能买来业主的人人自危,相信不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乐于再次作奸犯科。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但是,李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仍然让人感到不安。与普通的人身伤害相比,李刚被打这一事件带有更强烈的精神侵害和人格打击的特点。行凶者的目的显然不在于伤害李刚的身体,而是意图以暴力手段实现人格摧残和精神消灭,从而使李刚失去维护自身和其他业主权利的意志。从这个角度来看,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对于李刚来说远比医疗费重要,对于那些正在维权困境中彷徨的众多业主来说同样具有安抚意义;此外,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还能加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侵权成本,能够起到防火墙的作用。法院不支持这样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物业纠纷中良好游戏规则的形成是不利的。
业主频频被打是我们社会里一个极其怪异的现象,它的消除不仅有赖于物权关系的进一步明确,还有赖于司法机关对社区纠纷的公正调停。只有正义在小区围墙之内得以实现,安居乐业的和谐气氛才可能在全社会建立起来。(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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