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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投票决定拆迁”是在忽悠民意
2007年06月11日 00:00:1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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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涛 作者文集

    9日,涉及5473户居民的《酒仙桥危改工作补充意见》首次尝试“全民公投”。当晚11点40分,在公证员和观察员的见证下,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公布了最终投票结果,2451票同意,1228
票反对,32票无效,共3711票。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表示,酒仙桥危改项目肯定会继续推进,开发商将对投票结果进行评估,拿出下一步的实施意见。(《京华时报》6月10日)

    这一投票结果,使得号称具有“民主投票决定拆迁”标本意义的酒仙桥危改事件有了实质意义的进展。不过,“民主投票决定拆迁”尽管是一个全新的尝试,舆论却并不买账,媒体纷纷质疑:难道多数人投票能决定少数人的财产命运吗?媒体的质疑虽然有道理,但必需先搞清楚的是,酒仙桥危改到底是不是“民主投票决定拆迁”。

    据报道,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办工委副书记巴长瑞说:该危改项目是政府批准的项目,必须推进,不可逆转。那么,既然酒仙桥危改项目是“不可逆转”的,投票的意义又何在呢?其实,投票只不过是“针对拆迁政策补充意见的民意摸底”(巴长瑞语)。说白了,就是政府和开发商已经决定好了必须进行拆迁,投票不过是让拆迁带有更多“民意”色彩,骨子里人家根本就没有打算过让你投票来决定是否需要拆迁,所以“民主投票决定拆迁”根本就是个伪命题。

    正如一些官员有敞门纳谏,充分听取民众意见的民主作风一样,用投票进行“针对拆迁政策补充意见的民意摸底”,不过是政府多了些民主作风而已,但这种民主作风决不等于让民众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决定拆迁”,应该是在政府和开发商没有决定甚至无权决定酒仙桥危改项目的情况下,完全由此处的居民来投票决定。

    在现代社会,我们承认民主能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它往往也赋予了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但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必须设定合理的边界。民主可以选举公共官员,决定公共决策,却不能干涉个人自由,不能决定公民的财产。否则,正如哈耶克所说:“如果民主不维护法治,民主就不会存续多久。”也会形成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但是,我们始终认为,要谈论民主的弊端、谈论民主与自由的关系,要防止民主带来的祸害,至少应当在民主制度进行了充分实施的条件下。如果我们所处的背景是“伪民主”,或者仅仅是官员的“民主作风”,那么谈论民主的弊端不用说没有任何意义,至少看不出意义有多大。

    “民主投票决定拆迁”议题的出现,实际上仍然是政府设置的议题,它通过对民意的征求,让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争议转换成为了多数拆迁户与少数拆迁户之间的争议,它虽然让民众有了意见表达,却掩盖了政府早就决定好了拆迁项目的实质。“民主投票决定拆迁”对“针对拆迁政策补充意见的民意摸底”概念的偷换,把民主的内核进行了掏空,因为尽管“民主投票决定拆迁”可能戕害公民的财产,但它仍然反映了决策是由公众自身博弈决定,公众自己把握自己的命运,然而,仅仅是把一个“民意摸底”等同于“民主投票决定拆迁”,那么权力仍然还是在主宰我们的命运,民主就会沦为表面化的民主作风,官意仍然主宰民意。那么,我们既没有真正得到财产自由的保障,更混淆了对民主制度内核的真正理解。

    这就是我要说出“民主投票决定拆迁”是个伪命题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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