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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者不疑、疑者不杀”与“当场击毙”
2007年06月11日 00:00:0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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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 飞 作者文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广东法院考察调研谈及死刑案件审判时说:“刑事案件审判,必须正确把握宽严相济这个度,不能‘宽’无边,也不能
‘严’无度,确保罚当其罪。”“死刑案件,必须做到杀者不疑,疑者不杀。”(6月9日人民网)

    “杀者不疑、疑者不杀”,即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合理怀疑”;而只要存在可疑之处的,就不能判处死刑。

    即便是犯罪分子,其生命权也应该受到尊重。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体现了我们国家在法治尤其是保障人权领域的进步。

    然而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当场击毙”的口号却成了“主旋律”。“发现暴徒,当场击毙”、“飞车抢劫,当场击毙”、“对待拒捕,当场击毙”、“敢于袭警,当场击毙”……这类标语口号在不少城市的大街上高高悬挂,更有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推波助澜,号召和鼓励“警察要敢于开枪”,于是警察“当场击毙”的“喜报”不断出现,网上一搜就有《警方三枪击毙绑匪》、《村民手持杀猪刀砍伤乡长被警察当场击毙》、《抢劫强奸犯被警察当场击毙》、《肯德基店劫持女童对峙七小时被特警当场击毙》、《西安窃贼开车撞民警被当场击毙》……

    如此就难免让人疑惑:法院要判处一个嫌犯的死刑,尚要通过一审、二审和最高院的核准,可公安部门怎么又四处张贴“当场击毙”的口号呢?

    “当场击毙”被过度强调乃至流行,肯定不妥。这反映出一些地方部门法治观念淡薄,漠视人的生命权。《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我的理解是,在紧急情况下,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其目的在于制止犯罪,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而制止犯罪,并不一定非要“当场击毙”,能够“击而不毙”,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当是最佳选择。

    从严格的法治意义上来说,警察没有随意剥夺任何一个人包括暴徒和各类嫌犯生命的权利。有罪无罪,该死该活,如何处治,必须交由法院依法审判而定。“当场击毙”往往使案情无法破解,容易留下悬案,甚至造成冤屈。所以,“当场击毙”不宜提倡,不能滥用,不是万不得已决不能“当场击毙”。

    “当场击毙”还会带来一个令人心悸胆寒的问题,它可能给个别“警察败类”提供恃权妄为,公报私仇,谋财害命的机会。福州市“黑警察制造惊天谋杀”就是一个典型例证。曾经被福州市公安机关和媒体大肆宣传的“刑警围歼劫匪”的一场惊心动魄的激烈战斗,在5年之后真相大白,原来是警察败类为谋财害命,蓄意策划并实施的一场“完美犯罪”。结果无辜商人卞礼忠被疯狂扫射,几个败类共射出150发子弹,弹夹全部打空。一个手无寸铁的公民就这样被黑警察“合法当场击毙”!

    我、你、他,谁能保证一辈子撞不上这类“警察败类”,一旦遭遇了,就有可能也会被制造一个可供以“依法”开枪的谎言——抢劫、袭警、夺枪、拒捕、逃跑……被“当场击毙”。

    我以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的旨在高度尊重人的生命权的“杀者不疑、疑者不杀”的办案原则,也完全适用于公安机关,不可滥提滥用“当场击毙”,而要强调“击而不毙”。在非动用枪弹不可的特殊情况下,不要射击嫌犯的要命部位,尽可能地不使其毙命,适可而止,能制止犯罪和降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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