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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离”是假公益之名行侵权之实
2007年06月08日 00:00:3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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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涛    作者文集

    从今年4月份起,被记录在温州公安系统的“高危人员”名单的人,或被劝离、或被驱赶出了温州,而经过抗争留下的人,则生活在警方管
控的阴影之下。不过,温州警方回应称:““对有前科暂住者,我们局是有过规定,对一些特定对象,可以劝离;但根本没提‘驱赶’一词。” (《法制日报》6月7日)

    温州警方否认了“驱赶”一说,不过倒坦然承认了确有“劝离”一事。之所以大大方方承认,除了因为得到了上级的支持外,更重要的是他们为之披上了“公益”的正当性面纱,因为包括“劝离”措施在内的“两查一管”制度“既是保护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对有前科者进行帮教与法制宣传教育,尽可能预防与减少其再次违法犯罪”。不过,无论“公益”这一面纱如何漂亮,其本质仍然是对有前科的公民的歧视,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粗暴侵犯。

    对有前科者,警方平时注意观察他们的动向,防范他们重新犯罪,这自然是有利于社会公共秩序。只要不限制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公开歧视他们,警方的这些行动都是可行的。然而,如果对有前科的“少数无合法收入来源、无正当职业的对象”,采取“劝告其离开温州”的做法则完全是一种歧视和对公民正当权利的干涉。

    每一个有前科者,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后,就回归为普通的公民,他就合法地享有普通公民的权利,如工作权、居住权等。而警方劝他们离开温州,实际上就是对这些有前科者在温州工作和居住权利的侵犯,是对他们人格和权利的歧视。再说,这些有前科的公民就一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吗?假如真的如此,那么他们离开温州而前往外地犯罪,温州警方岂不是把皮球踢给了其它城市?

    其实,如果行政机关假“公益”名义给自身滥用权力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那么在实践中,执行人员就往往会将这种权力滥用到极致。而温州警方的温情脉脉的“劝离”,难免也就不会变成大张旗鼓的驱赶。所以,难怪社会上出现了“温州驱赶有前科暂住者”的说法。

    这种假“公益”的名义进行“劝离”手段的出台的幕后,闪动着警方的懒政与急功近利追求政绩思维的影子。他们不想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来预防违法犯罪,而是将所有他们认为可能违法犯罪的人赶走了事,甚至不惜以越权和违法剥夺公民合法权利的手段,以追求刑事发案率降低和表面上的社会治安稳定。

    当前,防范“劝离” 之类滥权行为的发生,就必须对一切打着“公益”名义出现的措施保持警惕,为“公益”而出台的措施必须有法律授权,“公益” 措施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公益”措施也必须受到司法的审查,不能任由权力部门自我确定。

“有前科暂住者”就该被驱赶吗

    在一个城市,由执法机关公开对“有前科暂住者”进行驱赶,这是典型的歧视和隔离政策。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也不可能有对有前科者进行区别对待的规定。相反,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无论犯过多么严重的错误、犯了多大的罪,只要依法受到了司法机关给予的处罚,那么这个人就重新获得了与他人平等的权利,他的一切活动都不应受到限制。而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的做法则与此恰恰相反,它们把有前科者当作在辖区内暂住的否决性条件,这是对有前科者的人格侮辱和权利侵犯,是严重违背法律精神的,与严格执法、同等保护的执法宗旨相违背。

将有前科者赶到月球去

    作为执法者,法有授权才可行。鹿城公安分局赶走有前科的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完全是一些官员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他们当然也知道这种做法不那么捧得上台盘,不那么理直气壮,在温州公安系统的文件中,“驱赶”二字后面专门有文字标注:“通过房东、业主劝离驱赶,驱赶要注意工作艺术。”这里,所谓“艺术”正暴露了他们因心虚而底气不足。

    温州市把有前科的人赶出温州,如果全国各地都这么办,有前科的人岂不要被赶出中国?如果各国也来个“驱赶”运动,那他们只有到月球上居住了。

警惕执法中的“身份歧视”

    有犯罪前科的人本身是一种有“特殊”身份的社会边缘人群,他们脆弱与敏感的神经最怕的就是遭受“身份歧视”,因此当地这种带有强烈“身份歧视”的规定,对他们而言将会是一个新的重大打击。我们在做出任何一样惩罚、处罚的措施前,都要经历过法律质询、证据采信这样的正义程序,任何主观的臆断都是对社会法制的破坏。每一个曾经有前科的人,已经用他们的岁月、财产等等接受了应有的惩罚;而其他有前科的人再次犯案与他们有什么关系,难道要再次让他们遭受“莫须有”的无尽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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