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 生活在温州的81万外来人口,无形中被人为分割在了两个世界,一些有犯罪前科的人,被记录在当地公安系统的“高危人员”名单中,他们或被劝离、或被驱赶出了温州,而经过抗争留下的人,则生活在警方管控的阴影之下。
据说温州鹿城区之所以出台这项规定,是因为“在违法犯罪成员中,外来人口所占
比例高达80%,在押在拘人员中60%有前科劣迹”……看上去,有前科的劣迹人员的外来人口确实应当是公安机关管控的重中之重。但是再仔细想想似乎又有些不对味:有犯罪前科的人,究竟现在是不是“良民”,并不由他之前是否有“劣迹”决定,而是由他被“出来”之后的行为决定。那么,一些外来人员,尤其是有犯罪前科的外来人口为什么会成为犯罪的“重点人群”呢?一方面也许确实有他们的劣迹“内因”使然,但更多的因素恐怕还是他们所处的生存处境、地位等没有彻底改变这个可能性“外因”导致,因此在这种时候如果一个城市用某种政策性歧视再次使他们边缘化,就好比让人“永世不得翻身”的落井下石一般,把他们再次逼到墙角,不可控的危险因素不是减少,反而是增加了,未必对打击和预防犯罪真正带来长久的好处,甚至出现一种最坏的可能性局面:你越不给这些“边缘人群”一个公平公正的对待,他们就越可能把你这个好端端的地方变成犯罪的天堂。
有犯罪前科的人本身是一种有“特殊”身份的社会边缘人群,他们脆弱与敏感的神经最怕的就是遭受“身份歧视”,因此当地这种带有强烈“身份歧视”的规定,对他们而言将会是一个新的重大打击。我们在做出任何一样惩罚、处罚的措施前,都要经历过法律质询、证据采信这样的正义程序,任何主观的臆断都是对社会法制的破坏。每一个曾经有前科的人,已经用他们的岁月、财产等等接受了应有的惩罚;而其他有前科的人再次犯案与他们有什么关系,难道要再次让他们遭受“莫须有”的无尽惩罚?
此外,这项政策对社会治安的正面作用也同样令人怀疑,我们可以试想:在这项歧视性政策的打压之下,一部分人会选择无奈并抱怨着离开;而有些人迫于生计,会选择接受“随叫随到”的管制;更多的人,则可能愿意选择注销暂住证的办法来“隐居式生活”,他们几乎没有留下任何能够与他们再取得联系的信息,因此如果以后真的犯了案,恐怕也很难出现在警方的可控人群之中了。
因此,我们宁愿相信公安机关出台这样的政策是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善良本意,甚至也得到了一些本地居民的拥护与支持,但这还是不能说明这个举措具有公正性。试想,假如本地人有了犯案前科,是不是也该被逐出城市呢?所以,这项规定除了“身份歧视”,还包含了“地域歧视”的概念;再进一步试想,如果全国各地市都执行这样的规定,那所有的有前科者岂不是出来之后都无容身之地?
我们正在经历着一个开放的时代,苦苦追寻着消灭了国别歧视、地域歧视、民族歧视、性别歧视、身份歧视等等之后的公平公正,这种开放要求我们要以一种动态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中的任何可变因素,实行真正的动态管理,而不是“眼不见为净”的错误之举。对于外来人口的管理,像意大利这些外来移民比较多的国家可作为我们的“他山之石”,他们之所以隔一段时间就要对很多外来偷渡客进行大赦,给予他们一个合法的身份,正是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量。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要与犯罪作真正的斗争,就要保护好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无论他是不是有过前科。
有犯罪前科的人本身是一种有“特殊”身份的社会边缘人群,他们脆弱与敏感的神经最怕的就是遭受“身份歧视”。你越不给这些“边缘人群”一个公平公正的对待,他们就越可能把你这个好端端的地方变成犯罪的天堂。(徐浩然 江苏广电总台高级编辑)

“有前科暂住者”就该被驱赶吗
在一个城市,由执法机关公开对“有前科暂住者”进行驱赶,这是典型的歧视和隔离政策。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也不可能有对有前科者进行区别对待的规定。相反,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无论犯过多么严重的错误、犯了多大的罪,只要依法受到了司法机关给予的处罚,那么这个人就重新获得了与他人平等的权利,他的一切活动都不应受到限制。而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的做法则与此恰恰相反,它们把有前科者当作在辖区内暂住的否决性条件,这是对有前科者的人格侮辱和权利侵犯,是严重违背法律精神的,与严格执法、同等保护的执法宗旨相违背。
相关文章
谨防户籍歧视演变为中国式种姓制度
小小月票难以承载“地域歧视”之重
别让歧视的种子代代相传
户籍要求算不算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