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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岂能放纵行贿?
2007年06月07日 08:20:09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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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揭晓的早报“申薪论坛”首届新闻评论奖颁奖典礼上,闾丘露薇以一篇题为《贪污是华人政治的特质吗?》获得二等奖。文中谈道:“贪污腐败案件的多少,和文化无关,只和制度相关,一个良好的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贪污腐败;体制的漏洞百出,才会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对贪污
与制度相关的论断,我深以为然。但要将贪腐与文化绝对分开,我则持保留态度。

    文化和制度是相互影响,又互相制约的两种社会现象,内地现时之贪腐,受官本位、等级观念等传统文化的影响至深,从立法到执法对贪贿犯罪都极尽宽容,所以才有庞大的犯罪黑数存在。制度对贪腐犯罪的宽容,反过来又刺激了贪贿文化的迅速生成。要遏制贪腐,除了体制上的封堵,对文化的改造,扭转民众对贪腐的认识,转变执法部门的观念也同样重要。下面两则新闻可以说明这一点。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北京。据《京华时报》6月4日报道,北京市石景山法院的陈艳红法官近日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价值1.5万多元的首饰和一封信。当事人在信中要求陈艳红对案子给予关照,并直言不讳地称“结案后另有重谢”。行贿法官算不上什么新闻,但这则新闻的“新”就在于,陈艳红法官将礼品立即上交了———不过并不是上交国库,当某日行贿人来到法院时,陈艳红当面将礼品全部退还,并对事主进行了教育。这则法官拒贿的新闻被门户网站转载,但一直波澜不惊。留言板上甚至没有只言片语。

    另一则新闻发生在香港,却在内地掀起了轩然大波。去年某天,香港城市大学数学系一名来自武汉的女博士生,因担心考试不能通过,以10000元港币行贿任课教师戴晖辉,想索取试题及答案。戴老师在自己的信箱里发现这笔贿款后,不是像我们想象的那样,立即上交学校纪委之类的监察部门,也不是把行贿人找来进行一番法治教育,然后退款了事,而是直接向廉政公署报案。其后,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这位女博士生入狱6个月,其10000元贿款则被法院裁判充公。

    同是拒绝贿赂,香港这位老师与北京这位法官却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其背后固然有制度因素,但与观念、风气、文化等原因亦不无关联。如果仅从制度上分析,内地《刑法》虽对贪贿犯罪在立案标准、量刑幅度上有颇多“照顾”与宽容,但立法毕竟不曾放纵贿赂犯罪。依现行制度,这位法官理应立即向检察机关报案。一个当事人以价值1.5万元的物品向法官行贿,并请求法官“关照”他的案子,还明示“结案后另有重谢”。在犯罪形态上,行贿的全过程已实施完毕。至于因法官的拒绝而使行贿所追求的利益事实上处于一种“未遂”的状态,这并不影响行贿行为的成立。但为什么作为一位职业法律人的法官,在面对行贿犯罪时,却不向检察机关举报而是选择私下退还贿款,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一位面对贿赂毫不动心的法官都会选择宽容行贿犯罪,可见在我们的观念中,对贪贿犯罪危害性的认知已到了何等危险的地步。而更令我们窘迫的是,媒体在报道陈艳红法官拒贿的新闻时,还带着认可与赞许的倾向。我们也没有看到,当地法院在完全知悉陈法官拒贿事实的情况下,有哪位法官对陈主动退还贿款的行为进行了阻止,或至少表示了异议。从网络反映看,绝大多数读者也以沉默表达了他们的认同。

    在贿赂犯罪上,不单受贿者轻刑化趋势明显,行贿者更是极少受到刑事追究。近年来曝光的一些买官卖官大案中,卖官者虽多被判罚,买官者却往往在向组织“交待了”以后,就轻松获得豁免,放纵和宽容行贿,使得刑法对贪贿犯罪的打击就如同“开着水龙头拖地”,拖得再勤,也没有水龙头流得快。这样的观念、这样的风气被带入到立法和执法中,我们的制度对贪贿犯罪极尽宽容也就不难理解了。无怪乎有那么多的人认为香港那位拿到贿款就报案的老师太缺乏宽容,太没人情味了。

    要改变视贪贿为正常,认为行贿应当宽容的固有观念,不独制度需要科学配置,并强化执行,媒体也有责任为廉政文化建设尽自己的责任。类似于法官向当事人退还巨额贿款这样的“表扬稿”,最好能少一些,再少一些。对贪腐犯罪的揭露以及对宽容腐败心态的批评,则最好多一些,更多一些。(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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