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大的危改拆迁是否进行将由居民投票来决定,届时还会请公证机关来对投票进行全程公证。为避免“钉子户”的出现对大多数居民不公平,在达到一定比例的居民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所有居民将“同步搬迁”。
投票是民主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危改拆迁这个问题上让群众
投票,恐怕在中国还是第一次。有关部门之所以来这个创新,正如酒仙桥街道办事处所说,是为避免“钉子户”的出现。近些年来,随着建设力度的加快,拆迁也跟着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所谓的“钉子户”增多。有时候一个重大工程大多数拆迁户都同意了,就因为一两个“钉子户”,工程难以进行,有的甚至搁浅。对付这些钉子户已经成了一些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最头疼的问题。
为一两户就把一个上亿元甚至更大的工程耽搁或推翻了,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来说,实在不心甘。如何扫除这些“钉子户”障碍呢?民主是个好东西。让居民来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一个工程只要大多数居民认同了,那么其他居民就得同意;大多数居民拆迁了,其他居民就得搬迁。在这个民主框架内,恐怕即使有再多的拆迁户,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也不怕,他们完全可以打着“民主”的借口,搞强制拆迁。一旦别人反对,他们也会有理由,这是“民主”决定的。
可这真是民主吗?一个民主的社会应该保护所有的人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当然包括合法财产权益,任何人无论以什么名义都不能剥夺。我国的物权法正是基于上述理念,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条文,让一个单体的公民看到自己物权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民主法制的巨大进步。现在一些地方以“大多数”同意为由,搞强制拆迁,实际上会导致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自己的权益自己不能做主,要由别人“举手表决”,这能算是真民主吗?
其实,以投票来强制“钉子户”拆迁,和以前的强制拆迁没有什么区别。一个“钉子户”,在面对着不是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他可以选择拆迁,也可以选择不拆迁。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以大多数居民同意为理由,还是以保证开发商最大利益为理由,强制“钉子户”拆迁,都是对一个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伤害。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最有名的一句话。这句话揭示的意思,不仅仅是面对权贵,公民的财产不被侵犯,同时也说出了另外一层意思:只要财产的主人说“不”,即使其他人全都说“是”,我们也只能尊重财产主人的意见。而以投票来决定拆迁,让人不得不担心,“少数者”的公民财产权由谁来保护?更可怕的是,一旦投票被开发商玩于股掌,在投票上做鬼或者“买票”,那么权益受到伤害的,将不仅仅是“钉子户”这样的少数公民。(肖华)

“投票拆迁”是在扇《物权法》耳光
对拆迁项目实行居民投票,看似顺应民心,实则是对民意的误导,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伪善性。更严重的是,这种做法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这样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是说: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街坊邻居,只要不是“所有权人”,就没有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利。可以肯定的是,酒仙桥危改工程一旦获得多数居民的同意,开发商接下来必然要打着民主、民意的旗号,对少数顽固居民实行强制性的“同步搬迁”,哪怕这少数居民在数量上并非极少数,哪怕这少数居民各自有着截然不同的特殊情况,哪怕他们遭到不合理不公正的待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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