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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拆迁”是在扇《物权法》耳光
2007年06月04日 00:00:2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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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献忠 作者文集

    《竞报》6月3日报道:危改拆迁是否进行将由居民投票来决定,公证机关也将首次进入危改工程进行监督。同时,为避免“钉子户”的出现对大多数居民不公平,居民搬
迁将同步实施。2日,北京市最大的危改项目酒仙桥危改工程投票表决书,已经分发到所有涉及危改的居民家中,正式投票将在6月9日进行。

    投票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这种手段,用在选举上,可以表达民意取向,可用在拆迁上,则完全是两回事。

    就算可以保证投票、验票过程公正公平,这种做法也是非常荒唐的。因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别人有什么权利通过投票来决定其他人私有财产的命运呢?正如一位网友所指出的:假如小区有1000户居民,有60%的居民投票愿意搬迁,难道这60%的居民就可以决定另外400户居民房产的命运吗?

    笔者认为,政府要城市形象,开发商要赚钱,原本无可厚非,但应该耐下心来,和所有居民实行“一对一”的谈判,面对面地商量条件。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将问题交给法律解决。这才是公平合理的做法。重庆“最牛钉子户”问题的妥善解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但是,现在大多数的开发商却往往自恃财大气粗,又有政府官员撑腰,并不把拆迁户的利益放在眼里,强拆之外,还要给不肯让步者扣上“刁民”、“钉子户”的帽子。这种做法已经激起了广泛的民愤,并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拆迁项目实行居民投票,看似顺应民心,实则是对民意的误导,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伪善性。更严重的是,这种做法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这样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是说: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街坊邻居,只要不是“所有权人”,就没有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利。可以肯定的是,酒仙桥危改工程一旦获得多数居民的同意,开发商接下来必然要打着民主、民意的旗号,对少数顽固居民实行强制性的“同步搬迁”,哪怕这少数居民在数量上并非极少数,哪怕这少数居民各自有着截然不同的特殊情况,哪怕他们遭到不合理不公正的待遇。

    这种“投票拆迁”一旦操作成功,就很有可能被其它地方的政府和开发商当成至宝真经取回,得到大面积的推广。毕竟,民主的旗号还是很能遮羞的。 咳!可怜《物权法》尚未生效,就被狠狠地扇了一记耳光。

“举手表决拆迁”不是真民主

    以投票来强制“钉子户”拆迁,和以前的强制拆迁没有什么区别。一个“钉子户”,在面对着不是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他可以选择拆迁,也可以选择不拆迁。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以大多数居民同意为理由,还是以保证开发商最大利益为理由,强制“钉子户”拆迁,都是对一个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伤害。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最有名的一句话。这句话揭示的意思,不仅仅是面对权贵,公民的财产不被侵犯,同时也说出了另外一层意思:只要财产的主人说“不”,即使其他人全都说“是”,我们也只能尊重财产主人的意见。而以投票来决定拆迁,让人不得不担心,“少数者”的公民财产权由谁来保护?更可怕的是,一旦投票被开发商玩于股掌,在投票上做鬼或者“买票”,那么权益受到伤害的,将不仅仅是“钉子户”这样的少数公民。>>详细

票决拆迁,这样杜绝钉子户?

    北京此次危改拆迁,为何放着现成的《物权法》不用,而宁愿煞费苦心引入一个票决制?固然,今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要到10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但是,既然“票决拆迁”同样是一种“机制创新”,那么提前以物权法精神指导拆迁,难道不更是一种创新吗?无论如何,在拆迁问题上,我们不仅应当警惕一种权力的暴力,也应警惕一种民主的暴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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