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有28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各地的检察官员正热切地期待着民众举报渎职官员的热潮。
检察机关“剑”指渎职官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叫好之声不绝于耳。可是,从已经结案的渎
职案件来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渎职官员们并没有受到“严惩”,这不禁令人担心:正在轰轰烈烈进行的反渎职侵权行动,会不会雷声大雨点小,能否震慑心存侥幸的渎职官员?
我国的渎职侵权案件,普遍存在量刑过轻的问题。2006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矿难事故渎职案件中,最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超过一半的犯罪嫌疑人被免予刑事处罚。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样的量刑属于正常,但这样的处罚,何以告慰那些深埋在矿井中的冤魂?何以震慑那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中饱私囊的官员?!
量刑过轻的原因,固然与我国渎职侵权案件的刑期偏低有关,也与“地方保护主义”脱不了干系。有的地方领导常常以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为“幌子”,不支持、不配合检察机关工作,甚至法外讲情,为渎职犯罪嫌疑人开脱。还有的地方领导善于“大事化小、小事化小”,有些渎职侵权案件本该移送司法机关,却没有移送,有些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却免于问责。地方领导干预、干扰渎职侵权案件的现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可是,有的官员眼睛只盯着权力,唯独看不见应该承担的公共责任。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环境污染愈演愈烈、乱收费屡禁不止——这些乱象的背后,常常隐藏着权力的错位、越位和不到位,隐藏着一大批得过且过的昏官、懒官、庸官,使我国的经济建设付出了很多“惨痛的教训”,交了很多不该交的“学费”。
遏制和减少渎职犯罪,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热情支持、积极举报,更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长效机制。在“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深入开展之际,人们期待着各级官员能够更深切地意识到肩上的责任,认识到渎职犯罪的巨大危害;期待着各级检察机关能够发现更多的线索,“揪”出更多的渎职官员;我们更期待着“风暴中的机制之变”,期待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渎职犯罪,祸国殃民。只有让渎职侵权的官员们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让昏官、懒官和庸官们有所收敛,有所畏惧,老百姓们才能真正地过上放心、舒心的日子。(唐宋)

不能让渎职者重罪轻罚
众知,刑罚的一般原则是,处罚的轻重要与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成正比。为何这条基本原则在我国的法律秩序中没有得到现实的尊重?为何危害普遍较严重的渎职侵权行为大多在法外逍遥?这里有着复杂的政治法律与传统文化因素。其中主要者有三:认识不足、地方保护、法律模糊和办案困难。[阅读全文]
渎职致经济损失11倍于贪污理应严惩
在一些人心目中存在着一种错觉,认为渎职犯罪是“不进个人腰包的腐败”,腐败者个人并未获得直接利益,能轻判就轻判。事实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对1998———2000年连续三年查处的案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贪污贿赂犯罪个案案值平均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个案案值平均是285万元。渎职犯罪个案案值是贪污贿赂的11倍多,很显然,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贿赂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大得多。[阅读全文]
渎职官员免刑,矿难如何扼制?
失责官员遭公诉却多数安然无恙,最高检渎检厅负责人说,这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认识不够,相当多的渎职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这些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用语,如此高频率地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口中说出,又用来表述如此严肃的公权失范和法律失察,令人不解。[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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