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这不是“趋势”,这是“大赦”
据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2006年因矿难等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以“渎职”罪名立案侦查并起诉了629名官员。就其中已经做出判决的那部分来看,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媒体将此称为“渎职犯罪轻刑化趋势”。其实,每100个被控渎职者,真正进监狱的不到5个,这哪里还叫“趋势”,简直就是“大赦”了啊!
要说趋势的话,恐怕早就有了。去年7月,《检察日报·廉政周刊》便已报道说,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这种近似于“大赦”式的法庭判决,这种超高比例、持续数年、专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而言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表明我们陷入了一种“问责困境”中。难道不是吗?在发生了那么多骇人听闻的事故与灾难之后,人命和鲜血终于将“问责”两个字推上了政治议程。但是,各级监管部门分别加大力度查处整改并诉诸法律之后,全社会高度重视,并且分别震怒、痛心、流泪、或者写时评之后,这一切竟还只是行百里者半九十。只在最后一步稍稍松懈,那厮竟然就从“缓刑”的后门跑了。整个“问责”的过程,就是公共责任一点一点消失于无形的过程,比国资流失的速度还要快。
“问责困境”的根本特征,用专门研究风险社会的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的话来说,叫做“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它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困境的根源不在于个人素质或能力,而在于组织与制度逻辑。每一个被控罪的人,从求生本能出发,都力图脱罪。但如此大面积的缓刑与免罪,肯定不能用个人能力来解释。第二个意思是,复杂的大型组织通常含有内在的悖论,叫做“有组织的无序”。它会将一切要负责的努力搅成一锅粥,最终成为谁也没有错,谁也不负责的结局。
导致“问责困境”的根源之一,是权力太大而且高度集中。在中国条件下,它有三种“趋势”。第一,可以为了一个“中心目标”而要一切其他方面让路,从而打乱一切。当地方政府要全力以赴追求某种经济指标,从而刻意上马某些工程、发展某些产业时,原有的制衡结构会被打破,常识和良心判断必须放弃。这就埋下了腐败与放弃监管的伏笔。第二,当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可以迅速地“分配”追究对象。而只要有了第一点,也不担心追究不出东西。第三,当问题层出不穷,“问责”已不能局限于个别人的时候,就遇到了“法不责众”的瓶颈。许多事情真要追究起来,会扯出复杂的历史和制度根源,有些人刚好“不巧”在这个位置上,难道都要个人负责就是公平的吗?制度不能同时面对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双重责难,唯一的办法就是“综合考虑”,为当事人寻求回旋余地。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找到余地。
“问责困境”虽然与权力太大有关,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又是一种“政府失灵”,即无法面向公众,真实地界定与承担责任。很有讽刺意味的是,政府通常是以黑心矿主不负责任为由而强化监管的。从实际处理结果来看,矿主的责任倒是好追究,反倒是官员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不了。这就严重腐蚀了政府管理的道义基础。自己不负责任,怎么可以要求别人负责任呢?
“问责困境”的出现表明,许多表面上看起来很讲“负责”的程序,到了最后会变成无从追究。因此,还是要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理念,加大力度改革政府体制。而在这可能漫长的道路上,坚决揭露渎职犯罪者被大面积缓刑免罪的荒谬,坚持追究相应的罪责,是必须走出的第一步。(郭巍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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