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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交"集资款"是哪门子规定?
2007年05月24日 00:00:3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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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杭民    作者文集

    到法院打官司,除了交纳“诉讼费”外,还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并且必须在立案之前交
纳。这是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一项新“规定”。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农村建设”集资款根据案件标的额征收,每案最少500元。(5月23日《法制日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来,由于诉讼费下调,惠民政策深得人心。不曾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却“应运而生”,且不交这个费,案件还不能立案,甚是荒唐!

    这倒让我想起3月份有媒体披露的云南永善县法院的“缓刑考察费”事件来。被判以缓刑者,要向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当时媒体就曾披露说:收取缓刑考察费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常见现象,并非仅止于云南省永善法院。

    但是,无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还是在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都没有“缓刑考察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这些名目。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向全国法院系统下发通知,将法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列为乱收费行为。那么,这些巧立名目的收费,为何会“前仆后继”地争相出笼呢?这些费用,又都去了哪里呢?是不是又成了腐败的“筹码”?人们不得而知。

    诚然,诉讼费下调导致法院经费紧张,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但这并不能成为法院巧立名目收费的理由。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行使神圣司法权中凭借权力巧立名目乱收费,这是冲击司法公正底线的开端。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规定打官司要交“新农村建设集资款”,是哪门子的规定呢?有关部门不妨给个说法!

打官司"新规矩" 不交"新农村建设集资款"不立案

    到法院打官司,除了交纳“诉讼费”外,还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并且必须在立案之前交纳。这是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一项新“规定”。

    连日来,记者不断接到投诉,说到槐荫法院打官司,在立案前要先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否则不予立案。[阅读全文

"请吃当事人"是无耻法官的生存土壤

    当张志祥赢了官司,而又迟迟不能执行的时候,他实际上可以作出的选择有很多:可以上诉、申诉,可以到人大申请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可以找新闻媒体,必要时,也可以找纪委、政法委反映情况等,但他却选择了请法官吃饭,甚至在一个法官的儿子结婚时,为他送上彩电和大红包,总而言之,张志祥选择了千方百计地讨好法官。

    但张志祥可能没有意识到的是,他这样做,实际上是等于把自己在法庭上公开获得的正当权利,又在私下里退还给了法官。因为请法官吃饭,向他行贿,恳求他帮忙,无疑是默认依法办案仅仅是法官的一种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权利,而不是一种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请法官吃饭简直是在告诉他:把这个案子办了是你对我的恩惠,不办也是你的自由。请想想看,你见过有谁在饭店里向服务生“行贿”,恳求他端一杯水给你吗?[阅读全文]

“法官忽悠农民14年”后的维权困境

    对于困难群体的诉讼与胜诉执行问题,“有关部门”不可谓不重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早就学习过“保护困难群体,创造和谐社会”的理念。但令人遗憾的是,农民张志祥在无助中参与长达14年的“逗你玩”游戏;“拍卖判决书”辛酸故事的一再上演,无一不是在控诉着现行法律援助与法律救济体系的苍白无力。曲沃县法院一位副院长在参与吃喝时,说着“农民兄弟挣钱不容易,大伙替老张省着点”的“亲民感言”,却点了一份价值600元的王八,其“幽默”表演,不仅表明一群法官对一个无势农民的“忽悠”肆无忌惮,同时表明,弱小群体有钱也未必办得成好事。[阅读全文]

诉讼费下调让法院经费紧张很危险

    这种荒唐的、有违司法公正的收费是不是和财政保障不足、法院经费紧张有一定的关系。但“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被冲垮了,失守了,人民群众就找不到说理、说法的地方,这样的社会就必然是无序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混乱的社会,不会建成一个和谐的社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语)。将基层法院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是依法治国的必备条件之一,否则,其后果不堪设想![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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