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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固定住所”概念应明确化
2007年05月24日 00:00:5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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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光明   作者文集
  
    5月22日,一位接近公安部的人士透露,正在等待国务院办公厅批复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将涉及五大改革措施,其中一条引人注目: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5月23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条规定,有助于破解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能为公民自由迁徙权提供更好的保障,并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市场提供更好条件。应该说,这种改革趋势是种巨大进步。正如一名专家所说,“合法固定住所”抓住了改革的核心。只有先搞清楚“合法固定住所”的确切内涵,我们才不会抓错了手。
  
    农村问题专家党国英在他的《人口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建议稿)》中说:标准住房必须由地方法规加以规范,其面积大小和位置可以由县级或县以上的地方政府规定,但家庭人均室内卧室和卫生间面积之和不应小于12平方米;单套标准住房的室内卧室面积和卫生间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标准住房的有关具体规定要与社会规划相衔接,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城市违章建筑、楼房地下室和其他办公用房不得用作户籍登记的标准住房。
  
    我国已有少数城市尝试将住房作为外来人口落户的条件之一,不过对照党国英的建议标准还显得较为苛刻,使许多人只能望政策兴叹。比如最新出台的《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规定,购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可落户;比如厦门市规定岛内购房面积150平方米(岛外不作150平方米规定)以上才能落户;再比如成都市对于在中心城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才能落户等等。显然,在目前房价畸高不下的趋势下,这些规定对于许多具有迁徙需求的人而言,都将是个不可逾越的挑战,不利于自由迁徙权的实现。
 
    在一个经济高速发展、地球村时代降临的社会,必然有着越来越多的人有着迁徙需求。每一位合法公民能在自己的国家自由迁徙和居住,农村人能定居城市,此地人能到彼地长久居住生活,这些权利都应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充分保障。如果公安部不将“合法固定住所”概念加以明确化,而只是模糊地泛指,那么,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将大打折扣,不可能给有着自由迁徙需求的人们带来利好信息,而很可能被一些部门或集团当作橡皮泥揉捏,并沦为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
 
    当然,因各个城市房价迥异,公安部不给“合法固定住所”下一个“死概念”,而让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自地区房价的实际情况来操作,不忽略地区和城市差异等,这固然必要。但是,一个相对明确的限制范围总是该有的,大致什么样的标准,面积大概是多大等等,这样才能避免一些地方部门随意滥用裁量权。不仅如此,公安部还应该出台一些与此相对应的配套措施,确保各地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精神下,积极实施户籍改革制度,实现人口自由迁徙。

 
    附着于户口制度,类似高考招生指标的不平等安排还有很多。成问题的是,人们明明清楚这样的安排违背了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然正义,但改革起来却是如此之难。从官员到专家,大家都在担心,彻底放开户口迁移,会对城市现有社会经济体系造成过大冲击,会影响社会安定,损害改革开放大局。但以牺牲相当比例人口平等自由为代价维持的繁荣,是否有违正义,人们却考虑不多。而且,如果任由其中潜伏的利益情结凝聚发展下去,我们的社会将把不平等视为常态,以平等为根本前提的现代社会结构就很难在这片土地上生根成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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