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 作者文集
一位名叫张志祥的山西农民,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6万元执行款,而年复一年地请法官吃饭,14年的时间过去了,他不但没有要回一分钱,反而倒贴了7万多元(5月21日《山西晚报》)。
这条新闻不禁让我产生了“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感慨。在这一事件中,主办法官的无耻、贪婪,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文的疏失,都是显而易见的,这毋庸赘言。但同样明显的是,当事人张志祥从一开始就不敢坚定地、毫不妥协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是这些法官敢于把他玩弄于股掌之间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他,以及那些类似他一样(也许还有取巧心态)的当事人,构成了足以让这些无耻、贪婪的法官能够如鱼得水的土壤。
当张志祥赢了官司,而又迟迟不能执行的时候,他实际上可以作出的选择有很多:可以上诉、申诉,可以到人大申请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可以找新闻媒体,必要时,也可以找纪委、政法委反映情况等,但他却选择了请法官吃饭,甚至在一个法官的儿子结婚时,为他送上彩电和大红包,总而言之,张志祥选择了千方百计地讨好法官。
但张志祥可能没有意识到的是,他这样做,实际上是等于把自己在法庭上公开获得的正当权利,又在私下里退还给了法官。因为请法官吃饭,向他行贿,恳求他帮忙,无疑是默认依法办案仅仅是法官的一种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权利,而不是一种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请法官吃饭简直是在告诉他:把这个案子办了是你对我的恩惠,不办也是你的自由。请想想看,你见过有谁在饭店里向服务生“行贿”,恳求他端一杯水给你吗?
相反,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如果每个人当事人都坚定地、毫不妥协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决不请法官吃饭,决不恳求他们,一切都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走,那就决不会出现这种让人忍不住要骂娘的恶劣事件了。
如何才能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这是已迈入新世纪的中国面临的一个严肃问题。许多人往往习惯于从完善制度、权力制衡的角度去立论,这些当然都是很重要的,但人们经常忽略的一点就是:公众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才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后的和最根本的保障。有了这种坚定的信仰,公民才会坚持不出让任何法律赋予的权利,坚持不以违法的,或者哪怕仅仅是“灰色”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我确信:好的法官只会在这样的公众构成的土壤上产生出来。这样的公众,和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之间的关系,恰如林肯的名言: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
你坚定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就是你的,公务员就会逐渐习惯于做社会公仆;如果你私下里把自己的正当权利退还给了那些公共权力的拥有者,那这些权利就不再属于你——这应该就是张志祥的遭遇留给我们的最大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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