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峰 作者文集
记者近日在湖南郴州境内的郴资桂高等级公路(设计时速80公里)上看到,一段不到30公里的道路上,交通执法部门设立的限速标志牌和雷达测速牌达40块之多
,有的地段甚至限速20公里,导致过往司机无所适从。而这条路上的几个交警执法大队,不定期、不定点地上路检测,只要过往司机超过限速标志牌设定的标准,就要被罚款。甚至发生过同一辆车在1个小时内受到3个交警大队超速罚款的情况。(5月17日《新京报》)
按照有关规定,高等级公路除在一些特殊地段要设立减速标志外,正常路段不应设置过多的限速标志和标牌。然而,郴资桂公路上被交通执法部门密集设点限速。这使我们看到,执法的目的不再是保证畅通和打击违法,而是想着法子人为设置“陷阱”制造违章行为再罚款创收。如此执法“捞钱”的行为,实在是法治之耻。
今年初,交通部发布消息说,我国已经有31个省份“全部实现了公路基本无三乱的阶段性目标”,但从郴州境内交通执法部门密集设点限速罚款来看,有些地方总是在风声过后又借用执法的名义搞起“三乱”,而且比以前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想到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的
“黄宗羲定律”。
“积累莫返之害”主要是指,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治理前更高的水平。那么,公路“三乱”每每卷土重来,俨然是现代版的“黄宗羲定律”。
究其根本,是制度缺失,或制度执行失范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像郴州交通执法部门利用手中权力设限速陷阱进行罚款,这种恶劣的“权力抢劫”行为,就是典型的制度执行失范。而交通执法部门之所以敢这么做,是在“谁罚谁花”的管理方式下,受到利益驱使的作为。当前,仍有许多地方规定,执法部门上缴罚没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交得越多,返还就越多。这种政策导致了“多罚多得”,造成了执法行为的大量错位、越位和缺位。
笔者以为,要杜绝执法部门的罚款牟利冲动,一是要进一步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压缩其执法的弹性空间;二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罚决定机构与罚款收缴机构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自收自支和罚款返还”等规定。
最近,武汉市交管局宣布取消交警“罚款任务”。笔者以为,此举值得借鉴。切断执法部门的利益链,执法部门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才不会因部门利益膨胀和越界。另外,还要像四川省眉山市那样建立问责制,发现这种现象就要追查相关领导的责任,不放过任何一个责任人。当权力受到有效的制度约束,利益化的行政执法路径被杜绝,才能真正遏制执法部门的乱罚款冲动。
延伸阅读:激活民权才能解“合法伤害权”之毒
防范“合法伤害权”,更需要激活人大代表手中的权力,用代表的权力来向“合法伤害权”开刀,向“合法伤害者”问责。郴州事件中,我注意到,郴州市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向有关部门投诉此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人大代表制约不了“合法伤害者”,根本原因就是代表手中有许多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力根本没有激活,没有有效地运用来向政府官员问责。比如,我国法律早就赋予了人大代表享有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力。但前不久,四川宜宾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居然被社会各界认为是一种制度创新。对于郴州事件,代表们完全可以通过向政府领导进行质询、提出罢免案,进行专门视察,约见有关部门负责人来解决问题,关键是代表要勇于激活这些权力。
“合法伤害权”貌似强大,不过,在民权面前,它终究会是一个“纸老虎”。但不要指望“纸老虎”会自己跑掉,“灰尘不扫,它照例不会跑掉”(毛泽东语),我们还得牢牢记住一百多年前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敢于和善于运用权利,激活权利,将“合法伤害权”埋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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