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杭民 作者文集
两个曾因贪污问题被纪律处分的干部,在修建一条公路过程中,又与他人相勾结,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近百万元。这起发生在重庆市潼南县的贪污窝案今年3月一审宣判,邱大举等6人分别因犯贪污罪被判刑。(5月15日《检察日报》)
此案暴露出,我们对受过纪律处分的“污点官员”的监管还存在着巨大的漏洞。检察官因此建议:为防止这种因贪污违纪已受到相应处分的干部乘机再次贪污,不妨参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行贿黑名单”制度,推出公务人员“贪贿黑名单”制度。对于上了“贪贿黑名单”的公务人员,一律不得再委任“一把手”等重要领导职务,防止其继续贪污腐败,由小贪变为大贪。
乍一看,推出公务人员“贪贿黑名单”制度似乎是个好办法。可是,在现行体制之下,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对拟用的干部难道不知道其有没有因受贿受过处分吗?如果官员有“受贿前科”,按照现行规定,当然不该提拔。这样的话,推出公务人员“贪贿黑名单”是不是多此一举呢?
在我看来,堵塞漏洞并不意味着就要再推新制度。就像重庆市潼南县的贪污窝案里,邱大举曾因贪污违纪受过处分,这是组织上早已掌握的铁定事实,何需再另搞一个“黑名单”?他本就应是组织、人事部门“黑名单”里的一员啊!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把现行的干部考察、任用制度真正贯彻好、落实好,严防考察失真,严惩跑官卖官、带病提拔,“污点官员”就根本没机会再继续“挪位”贪污腐败。否则,即使建了“贪贿黑名单”,那也是一个摆设!
相关报道:
贪官怪论:美国总统定期休假 我们却陷入应酬中
安徽省铜陵市委原组织部长吴广春涉嫌受贿被捕
鲸吞4000万公款 原云南红河州人大代表被判15年
“党报副总编”忽悠了谁?
受贿窝案暴露权力黑洞 药品审批"痛"在哪里?
江西博士书记栽在高速公路 告诫反腐却漏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