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华 作者文集
4月25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广东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室公布了广东省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均隐去了涉案企业及个人的名字。保护知识产权何必为犯规者讳?“匿名批评”有何威慑力?不少读者及相关人士表示不解。(4月26日《羊城晚报》)
自2002年起,广东省知识产权办公室每年都委托省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布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但今年公布的10个案件,包括法院已作判决、媒体已作报道的,均隐去了侵权和被侵权企业及个人的名称、名字。政府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其目的就是为了鞭挞这种侵权行为。可是在向社会公布已经定性的案件时却故意隐去其名称,这样的做法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还让人怀疑政府部门是否有意在“保护”这些典型单位?
用“某”字指代一些违法违纪的单位和当事人在我们的社会里几乎已成“惯例”了,最常见到的就是大会小会的“不点名批评”,政府相关部门在向媒体透露一些“负面新闻”时,也总是以“某某”代替真实姓名。用这种批评的形式对待社会上的一些不伤大雅的不良现象是可以的。但对待违法犯罪和一些特别丑恶的现象,特别是已经被司法机关和媒体都处理和曝光过的人和事,我们政府机关还在“匿名”处理,这就多少有点“袒护”的嫌疑了。
“某”字大肆流行,不仅使政府的权威下降,也有损政府的公信力。正像在这件事情上多位受访市民所说,“连名都不敢点,谈何威慑力?”对于一些违法违纪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尤其像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他们不怕查处,更不怕罚款,怕的就是臭名远扬。因为一旦进入公众心里的黑名单,这些企业的生存就会受到致命的打击,这才是他们的“软肋”。我们政府部门在查处时就应该抓住这个“软肋”,才能迫使他们“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否则就像一位出版业饱受盗版侵权之苦的人士所说,“区区一点罚款根本伤不了他们的筋骨。如果连点名曝光的勇气都没有,让我们对保护知识产权太没有信心。”
用“某某”披露一些事情,还会引起混乱。一些新闻中不断出现的“某”字不仅令人相互猜疑,更是一些“小道消息”的根源。有些明明就是“某”人“某”事,但因没有指出来,反而让这些单位和个人有一种被“关照”的心理,无功于他们改邪归正。
我们中国人很注重自己的形象和名声,但是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过于重视他们的名声就是一种姑息迁就。对危害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的行为,政府处理和批评起来就是要指名道姓。只有这样,各行各业的不正之风也才能尽快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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