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舟 作者文集
银行存款计息,一个月到底按30天计还是按31天计?为此引发的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一度引起人们广泛关注。记者26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储户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东方早报》4月27日)
一个月按多少天计算利息才公平合理?这是个大家心知肚明的问题。既然有的月份有31天,银行凭什么就统一按30天给储户算息呢?
其实,这种正义的拷问,早已有之,只不过银行一直不屑一顾,即便有爱较真的储户诉诸法律,银行仍然有恃无恐。因为他们手里握着一把“尚方宝剑”——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国内各银行存款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计息。而事实上,正是这把“尚方宝剑”,才最终导致储户“31日利息的起诉”终审时被法院驳回。
法院虽然驳回了储户的诉求,但从此后舆论对败诉储户的支持来看,正义显然并没有站在银行那一边。不过,这里却有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一个早已落伍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40多年前的“规定”,为什么没能及时加以“修正”呢?关于“31日利息”问题,何以长期没能纳入立法视野呢?
“31日利息”难解的权利申诉,隐喻着不少正义难题。而现实中,与之类似的正义诉求得不到法理支持的事例,又岂止一个“31日利息”呢?当前,一些部门总舍不得放弃既得不合理利益,对于一切有益于自身、哪怕是早已过时的“陈规陋矩”也死守不放、竭力维护,而对于更加合理的有利于民众利益的法规制度却屡屡难以出台。这不但影响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对此,有关部门应该有所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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