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见死不救罪”在网络上引发了网民热烈的讨论。其实,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见死不救罪”的呼吁并不新鲜,而几乎是有些老生常谈了。奇怪的是,每次有人提出,都要受到媒体的重点关注,都要引起公众的聚讼纷纭,好像“每一次都是第一次”。这一方面说明见死不救行为在社会中依然非常普遍,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家对生活在一个见死必救的高尚社会期待很高。
赞成“见死不救罪”的人,理由很简单:它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把手从口袋里伸出去,伸向那个处于危险中的可怜人。反对“见死不救罪”的观点,其实也不复杂:动辄使用法律来强迫道德,既是一种“法律万能论”,也是对高尚善行的粗俗化,还是对私人责任的强加和转嫁。
虽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但终究还应该“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是属于法律,还是属于道德,这又因人群的不同而各异。对于履行特定职务的人而言,“见死必救”原本就是一种法律义务,因而“见死不救罪”是合理的;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见死必救”原本只是一种道德义务,因而“见死不救罪”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并不能救赎道德,道德是人性的自我救赎。对于前者,增设“见死不救罪”是对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督促;而对于后者,应该通过提高“道德价格”的方式召唤“道德归来”。
简言之,“见死不救罪”适用于人民警察、医务人员以及拥有救助能力的政府机构和人员等,但不能无限扩大到整个社会。“我救了19人的命,谁来救我的命?”人们不会忘记重庆开县农民金有树的悲壮呼号。一个英雄的悲剧将阻止成千上万个英雄的产生,政府有责任大力扬善扶德、加强道德投资,完善见义勇为利益保障机制,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发生,让道德奉献和私利获得之间的关系由原先的“成反比”变为“成正比”。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提高“道德价格”比增设“见死不救罪”,显然更合理也更有效。(止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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