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飞 作者文集 3月28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联合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同时报道中央编办、监察部就颁布实施“暂行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我们没有理由不高兴,但又实在乐观不起来。
其实这个“暂行规定”并没有多少新的内容,与2005年9月中央编办提出的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见2005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异曲同工”。在机构编制问题上,从中央到地方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管理——“控制”,“严格控制”;“压缩”,“坚决压缩”。特别是近年来,机构改革、人员精简,左一个新政策,右一个新方案,“走马灯”一般不停地出台实施,还有推行公务员制度,各级都牙咬得吱吱响“凡进必考”……结果超编进人的“潜流”从来就没有消停过,甚至前面精简一个,后面塞进两个。权大势强的明目张胆地搞,没有编制一样进,财政一样发工资;权小势次的暗道歪门地进,由“小金库”和乱收费养活,以致机构越减越臃肿,“员”越减越冗。根源在哪里?不是缺少规定纪律,而是缺少执行规定纪律的力度,好规定好纪律形同虚设。现在“红头文件”演进成了“暂行规定”,形式上升格了。文件的档次升得再高,如果执行不到位,还是等于零。这个“暂行规定”对于遏制机构编制混乱,到底能起到多大效果,还是个未知数,“察过去知未来”,“前车可鉴”,所以乐观不起来。
关键问题在于缺乏严肃的责任追究,此乃编制混乱的最大症结。“暂行规定”在这方面虽然涉及了,却不够明确,有些“轻描淡写”。问责,首先要问责各级编办。哪里发生了超编制进人、领导职数违规、党政机关私招乱雇等现象,那是编办监管不力和失职,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受到追究,最起码要引咎辞职。否则,编办依然还会当“弥勒佛”和“老好人”,敷衍塞责。
我们当然要实事求是,不能一概唯编办是问,有的是编办能管得着的,有的是管不了或不敢管的。譬如,当地的党政要员和组织部领导,“编办”能管得了吗?而最容易给编制制造“麻烦”和“混乱”的,往往正是少数这种惹不起的“要员”。这就需要更高规格的“尚方宝剑”来管束和惩治,不妨给他来个“一刀切”,凡是涉及违反编制纪律乱塞人、乱封官的,不留例外的余地,一律免职。看看,谁还敢胆大妄为,闯编制的“红灯”?没有这样的狠心和铁腕,恐怕中国的“编制乱象”永难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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