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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纳税与“衙门”作风
2007年03月28日 08:32:47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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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能力帮助纳税人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质疑这个《办法》的可行性;如果它有能力却不打算为纳税人提供这个帮助,纳税人就有理由问问其居心何在?

    近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已经到了关键时刻。据《新闻晨报》3月27日报道,实际申报人数可能仅占应申报人数的1/5左右。于是乎,税务部门不断放话:4月2日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由此,笔者深感税务部门的法律意识需要提高,“衙门”作风应该改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制定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这点是毋庸置疑、也无人质疑的。问题在于:第一,“有权”不是“必须”。是否制定有关规定,取决于相关国家机关对规定本身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论证,必须看条件是否成熟。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法律和规定实施的成本是否过大以至于不可能。就个税申报而言,如果说条件成熟,就只能意味着税务系统而非纳税人有足够的能力完成这项工作;第二,如果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条件已经成熟,需要制定《办法》,那么,就必须承担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的相关法定义务,即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而不是通过转嫁给纳税人的义务和负担完成这个工作。

    《办法》是2006年11月公布实施的,首先,在此之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大多都是通过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最清楚的人也就只知道自己收入几何,并不清楚自己缴了多少税,该办法没有给大家一个准备期去记载每一笔收入与纳税,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律原则,也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其次,税务机关从没有完整地把一个公民的纳税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也就是公民向国家缴了税,收到钱的机关没有出示收据。你收了钱不给收据,反过来还要求缴钱人向你填写书面表格再次说明缴钱情况,于情于理都是行不通的;再次,纳税人没有及时填写申报表,你应该提供一些帮助,例如你贮存的相关纳税信息,而不应该威胁纳税人,说出:我们掌握情况,你不申报我将如何如何惩罚你等诸如此类的话。同时,也不要忘记,自行申报或许会发现有人多纳了税。这种做法和说法使人感到税务机关把纳税人都看成了潜在的偷逃税者。

    法治政府的首要含义是约束政府的权力,建立服务型政府,而不是加剧机关的衙门作风。封建社会苛捐杂税的征收,靠的就是衙门和酷吏。法治国家中,公共财政取之于民,也用之于民。不仅有关征收税款的法律是人民制定的,而且法律的实施也必须本着这个原则依法进行。特别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必须建立约束行政行为的制度。在制定之时,首先想到的就应该是自己的义务是什么,而不是对民众吆五喝六。这是法治与专制的根本区别所在。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能力帮助纳税人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质疑这个《办法》的可行性;如果它有能力却不打算为纳税人提供这个帮助,纳税人就有理由问问其居心何在?不要忘记,不久之前公众已经对交警设置违章圈套、以罚款为目的的执法行为提出过激烈批评。假设,如果我们确定一个纳税人无法达到的自行申报标准,然后再以不能如实申报为由对其进行罚款或惩罚,这种做法,与依法行政的原则是相悖的。法治不是有关机关制定一个有利于自己、方便自己的规定,然后运用公权力强力推行的秩序,它是一个麻烦自己、约束自己、方便公民的社会。背离这一点,法律就没有价值了,这样的法律也不可能导致法治。所以,不消除衙门作风,是不可能建立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的。

    古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征税,更要讲点“取之有道”!这不是什么过分的要求,而是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征管机关的法律义务。(葛洪义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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