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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企业岂能拿"商业秘密"作挡箭牌
2007年03月24日 00:00:5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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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海建    作者文集

    因认为购买IC卡收取押金20元违反相关规定、且押金数额超过IC卡本身成本,乘客肖均佑将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肖均佑向法院申请调取制作IC卡的成本资料,而一卡通公司却称,IC卡成本资料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没有义务予以提供。(3月23日《北京晨报》)

    公交公司IC卡上的沉淀资金及其流向成了城市生活中又一不解之谜,在垄断经营成本向来是一笔糊涂账的恶劣惯性下,似乎只有垄断企业合法的自由裁量权、而没有公民分散而弱势的知情权。比照2006年底“经典”的判例——中国政法大学林斯微状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收取20元押金过高,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林斯微没有证据证明IC卡成本低于20元——今日肖均佑的上诉未必就会有更为美好的预期。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在一些公民的屡次上诉中,法院却把公交IC卡成本的“举证责任”一次次推给上诉人,这无异于明晃晃堵死了公民在“IC卡押金公正与否”上的司法救济——按照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法院驳回其上诉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是,鉴于权利主张人和公益垄断企业之间明显失衡的博弈现实、公益垄断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冲动、权力与行政、职务与监督的事实颠倒,考虑到司法公正的基本法理,公交IC卡成本证据的采集理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商业秘密”不是规避公众知情权的“免死金牌”。比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生产中有诀窍,具有实用性,能为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披露后会造成损失”。即便按照各地公交公司的说法,很多芯片程序是“进口”的,那么,“商业秘密”应该是生产企业的秘密,而不是发行公司的秘密。再者,一味出于尊重卡商秘密而不分青红皂白地花大价钱购买,为这种“冤大头”买卖最终埋单的市民还不能问问吗?要件之二是采取“保密措施”、让公众无法获得核心信息。但是关于公交IC卡,当前一些会制作IC卡的公司企业都不讳言其成本几何,何以发行销售的公交公司倒“秘密长秘密短”起来了呢?这个成本的宏观语境和科技含量如此清晰,何以一到公交公司那里“成本”就“神秘”起来了呢?由此看来,一些公交公司把成本弄成秘密的寻租手法并不高明,若不是依仗着和垄断、公权的关系,这一成本是永远都不可能升级为“暴利秘密”的。此外,销售IC卡的公交公司与用户实质上是一种质押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就卡的押金来看,公司只能收取卡本身的价值(主债权)和卡有效期内的利息,超过这个标准收费,即便有物价部门的批准也是不行的。

    公益垄断企业往往带有底线的民生性质,其历史渊源必然与公意、与财政息息相关。“补贴的时候谈民生、卖价的时候说秘密”的逻辑有悖经济伦理,更有悖权责关系。一件普通商品,我们并不关心其成本,因为正态市场竞争会代替消费者驱使商家不断物美价廉——我们对公交IC卡等公益垄断产品的成本敏感,恰恰就在于它们不仅远离了市场,而且还远离了等值的交易公平。因此,无论从哪个逻辑来看,公益垄断都不能以“商业秘密”来豁免其尊重公民知情权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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