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实际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整个清理工作要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中国青年报》3月22日)
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如今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红头文件权力附体,几乎无所不能:湖北汉川市政府曾发红头文件下达喝酒任务;哈尔滨市发红头文件要求公务用车一律购买本地产的“哈飞赛豹”;河南新密县的政府红头文件被作为广告散发以宣传某公司的珠宝产品;贵州黄平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干部统一更换手机铃声……在权力的疯狂自恋与致命自负中,大量的红头文件实际上在消弭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蚕食着公共权力的公信力,拖累着法治建设的进程。
如上所述的形态各异、功能强大的红头文件,确实需要出重拳清理,再也不能放任其粉墨登场、招摇过市了。但应该看到,“整个清理工作要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的要求,依然没有逃脱出以往各种清理整顿“运动式执法”的窠臼。红头文件随时随地都可以出台,“运动式执法”显然对此力不从心。实际上,红头文件所反映的是一种权力生态: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领导批条),白头不如口头(领导指示)。红头文件泛滥的根源在于公权力的狂妄自大,以及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单薄。如果清理红头文件工作仅仅在政府内部进行,由实际上隶属于各地政府的法制办具体负责,那么人们难免对清理能否取得实效产生怀疑。
清理红头文件显然应该有外部制约力量的介入。首先,同级立法机关的介入不可或缺,因为立法机关地位中立,能够超越政府及其部门与百姓的利益之争,更能坚决彻底地清理那些与法规相抵触、与民意相违背、分割民众利益的红头文件。其次,清理红头文件应当引入群众意见,因为群众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红头文件的直接受益或受损者,因而群众提出的意见有利于对红头文件进行更为全面而细致的审查和清理。再次,清理红头文件还应将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建议和意见纳入其中。因为法院负责案件审判工作,其对于一地行政法规及规章与法律不相符的情形最为熟悉,清除与法律相抵触的红头文件,实际上也利于法院在审案过程中排除地方行政法规的干扰,从而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更好的条件。
必须认识到,“运动式”清理红头文件不管能取得多大的成效,但之前群众利益已经因违法文件的施行而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并不会因为违法红头文件遭清理而得以弥补。因此,比清理红头文件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红头文件事先审查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因为红头文件违法而给民众利益造成损害。■石敬涛
魏文彪
相关报道:
陕西红头文件戴上法律"护身符" 印发前须审查
“红头文件情结”背后的利益冲动
引入问责制才能将过时法规清理干净
清理官员脑袋里看不见的"红头文件"
“统一购房”与公权滥用
我国将全面清理红头文件 行政法规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