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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利益"标准审视"钉子户"拆迁
2007年03月21日 09:07:11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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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一个被称为是“最牛拆迁户”的照片在网络上广泛流传,报纸、电视等媒体也纷纷报道。不过现在,“最牛拆迁户”可能没法继续牛下去了,因为当地房管局向法院申请了强拆,重庆九龙坡区法院最终裁定支持房管局,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3月20日《重庆晚报》)

资料图: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

    几间破陋的小屋,先后经过了开发商与房主的谈判、房管局的行政裁决、听证会以及法院的裁决,其命运最终尘埃落定,一切看上去似乎无懈可击。不过以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以及刚通过《物权法》来审视这一过程,就会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瑕疵。《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就是说,拆那几间破陋小屋若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作为理由,之后的程序就算再公正,也无法树立拆迁的合法性和说服公众。

    那么,如何解释这起事件当中的“公共利益”呢?目前并没有详细的消息,只是重庆九龙坡区房管局称,拆迁户吴苹要价太高,与开发商迟迟协商不下来,被拆迁处成了一片废墟,又在轻轨线旁边,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显然,“城市形象”这一空泛概念难以成为让人信服的“公共利益”,况且之所以大坑中的破陋小屋会影响“城市形象”,责任并不在于拆迁户,更在于开发商。此外,该建设项目既非国防、水电等城市基础设施,也不是高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工程,而只是房产商开发的一个普通地产项目,与人们理想中的“公共利益”相去甚远。

    城市犹如人体,只有新旧细胞不断更新和循环,才能保持健康和有活力。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城市拆迁问题都赋予了政府和司法部门强制拆迁的“特权”,让个体或小群体的利益必要时为更大的公共利益让路。不过,为了防止“特权”被滥用,各国都会对公共利益的界限进行介定,法院在支持一个具体拆迁项目时,也会详细地说明其中的公共利益逻辑。

    例如,“9·11”事件的焦点世贸大楼,它的所在地以前是纽约市著名的电子一条街,有着几百家店铺。1962年,纽约市在这里开始了世贸大楼的征地行动,但遭到了几百家店铺业主的反对,政府与业主的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业主们输了。因为大法官最终裁定该地建设的世贸大楼符合公共利益,他们认为,该商业区毗邻华尔街和纽约港,该地段是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象征,世贸大楼的修建将吸引全世界对美国的投资,会给纽约乃至美国带来更大的繁荣,而几百家店铺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可见,公共利益需要明晰化,需要一个理由充分的解释,如此方能合理推进城市建设和改造,取得公众最大限度的认同。

    “最牛拆迁户”的出现以及《物权法》的即将实施提醒我们,解决什么是“公共利益”迫在眉睫,解决了这个问题,宪法和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才不会落空。那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这大约要从两方面破解,一是促进决策民主,即在城市拆迁决策中实现公众参与,使得各方面声音充分表达,让公共利益接受舆论的检验。二是司法的审慎,像重庆地方法院在如此短时间内就决定了对公民不动产进行强拆,即使是确有必要,至少应该向当事人和公众解释其判决的充分理由,人们不希望仅仅是因为“影响了城市形象”。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认真对待权利,耐心细致地向公民充分说明每个判决的理由,这样的“最后防线”才能得到公民的信任和依赖。(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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