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明 作者文集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又一次提交了他关于建立政府官员任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张贤亮也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建议:应该把“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必须申报家庭财产及年收入”的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可也有人认为,让官员在任期间公布财产涉及面太广,可能会从法律上涉及个人隐私,条件不成熟,实际操作困难。(3月15日新华网)
涉及面广,这确是事实。可是,涉及面再广,有教育改革涉及面广吗?有医疗改革涉及面广吗?有国企改制涉及面广吗?这些改革我们都没有因为涉及面广而停止,为什么一个官员“亮家底”就要因为涉及面广而搁浅呢?况且,官员人数原本有限,“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人数就更少,何来涉及面广呢?
操作困难更不是反对官员“亮家底”的理由。从国外一些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来看,官员进行任前财产申报完全是可行的,而其社会收益无疑要远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资本主义制度下能够做到的财产申报,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没有理由做不到。
至于说涉及隐私,条件不成熟,似乎也说不过去。特别是身为共产党员的各级官员,理应不以追求个人私利为目标,怀有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目标和大公无私的坦荡胸襟,拥有公布自家财产状况的觉悟应该不成问题。另外,政府官员作为公务人员其隐私权的界定自然与普通人不同,定期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是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成功实行多年的制度,用一个时髦词语,叫国际惯例。这项制度于200多年前从瑞典开始,先后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官员均需申报财产。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经实行了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所有这些国家和地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时的立法环境千差万别,但都能顺利过关。与那些法治程度参差不齐的国家相比,我们到底还缺少什么条件?
就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而言,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可说是当务之急。如果没有公示制度,官员们的财产状况处于三不管的灰色地带,一些贪官们就有机可乘,闷声发大财。如果能够将官员的财产状况晾晒在阳光之下,就等于为官员们上了一道紧箍,使他们不敢贪,不能贪。
我们经常说,干部队伍整体是好的,是清正廉洁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给大家一个证明清白、提高官员在百姓中的公信力的机会呢?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够尽快实行,腐败蔓延现象必将得到遏制,我们的社会就能朝着和谐的目标更好地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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