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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幸福立法成为“中国共识”
2007年03月18日 07:59:5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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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89名代表,2799人投下了赞成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基石,之于中国当下与未来,《物权法》无疑意义深远。

    没有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就没有共同发展。自罗马市民法以来,世界已历经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至今百余国家拥有自己的民法典。

    民法牵涉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因此被人尊为“社会生活的圣经”。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切实保护每位公民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全社会的普遍愿望。

    1993年,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其讨论之广,同样为历史罕见。

    与此对应的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确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不久前,温家宝总理撰文指出“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中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应该看到,除了自由、民主,先进的产权制度同样是转型期中国急需吸收和借鉴的文明成果。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所有劳动者的物质利益,使所有创造者可以“几分耕耘,几分收获”。

    人不能活在理想的真空之中,物权既是人权的重要组成,也是人权的重要保障。没有个体物权,不会有持久的创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收获希望,正是因为我国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我国历史上的积贫积弱,同样在于个体权益与人生所得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以至于每个人的创造力与创造物一起,沉沦于时代的风雨飘摇。

    物权法的高票通过,既是民心所向,是对改革开放确立的诸多制度的确认,也是对民众创造历史、自我实现的肯定。

    作为“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物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在物权不明晰的前提下,发生民众之间的互相侵害以及公权对私权的闯入,不会给社会增加任何财富。

    有关物权观念的再认识与公开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今日中国的开放。不难发现,“为生活立法”、为可持续的、有保障的幸福立法,已经成为“中国共识”。这既反映了改革开放后,人们进一步确立物权秩序的渴望,也见证了这个时代的精神高度。

    事实上,制定物权法,对于明确和巩固改革开放成果,意义重大。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茨威格说:“一个人生命中最大的幸运,莫过于在其人生中途,即在他年富力强的时候发现了自己的使命。”这句话,同样适合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今日中国正在过改革的大关,其间自会遇到许多艰难险阻,但是,吾民对自己的前途同样心明眼亮———惟有切实保护个体的物质与精神之权益,激发每一位公民的创造,使其劳有所得,中华文明才会有永不衰竭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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