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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2007年03月15日 08:21:48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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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巧,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前夕,有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上不约而同地建议尽快制定《反垄断法》(《法制日报》3月13日)。在笔者看来,如果这部法律能够在不太长的时间内顺利出台,将是送给全国消费者的一份大礼。

    为什么这样说呢?全国政协委员李崴举例说明:我国殡葬行业的利润率居然高达2000%,超过了所有最尖端、最时尚的产品和服务的利润率,也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赚钱最厉害的军火贸易的利润率。

    这个行业的利润率为什么这么高呢?垄断!不过这道关,逝者就无法安息。但让人感到有苦难言的是,作为逝者家属的“消费者”,虽然遭到了比拦路抢劫还要厉害的掠夺,却发现很难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最重要的两项权利,即“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这里都完全失灵,因为既无法选择,也不能因为感到不公平而拒绝交易。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靠《反垄断法》了。因为殡葬行业此类做法,是一种典型的“滥用市场优势行为“,这正好是反垄断法所制约的对象。各国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优势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除了禁止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外,同时还禁止强迫交易或者搭售、歧视等行为。

    当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因为各种原因形成的垄断行业还有很多,而且它们几乎都有滥用市场优势的不良记录,如铁路、邮电、供电、供水、供气、银行、保险、石油等部门。大家印象最深的应该是铁路,前些年它每到春运期间就要涨价,由此而受到损失的人数以亿计,但却没有一个人能够援引“消法”来保护自己。对这样的垄断行业,只有反垄断法才有能力制约它。

    在中国已经加入WTO并且正在兑现入世承诺的情况下,还有一个可能利用垄断地位、侵害中国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就是在华经营的外国跨国公司。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往往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本,通过企业横向并购、品牌控制等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和实力,在我国取得市场优势甚至是独占的地位。它们也经常滥用其优势地位采用过高定价、价格歧视等不正当手段,从消费者身上牟取超额利润,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前些年出现“奔驰汽车事件”、“富士胶卷事件”、“IBM笔记本电脑事件”等,都表明了这一点。实践证明,没有反垄断法,我们也很难对跨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制约并保护本国的消费者。

    《反垄断法》虽然不是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它在客观上,却将为消费者提供“消法”所无法提供的保护。因此,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每一个关心消费者权益的人,都应该为催生这部法律鼓与呼。(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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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甘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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