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建 作者文集
3月9日《新京报》消息说,在全国人代会上,针对去年全国各地兴起的个人合作建房,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要警惕一些人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而同一日的《信息时报》消息说,广东多个国企获批建设单位自建房,截至目前,除了已经交房的广钢,还有广州造船厂、广州铁路集团、广州羊城铁路实业发展公司等多个企业已获批建设单位自建房。
在“个人合作建房”和“单位自建房”的命运上,我感到有些纳闷:同样是住房自救的一种手段,同样游走在政策的边缘,两种建房模式的命运走向何以如此不同呢?
其实早在汪部长提醒之前,“个人合作建房”的命运就一直在“走钢丝”:匿名举报有之,政策风险说、违法违规说等也不绝于耳。虽然后来在民意沸腾下暧昧起来,但道路依旧险阻。而“单位自建房”刚一出台,掌握房市话语权的专家学者却基本集体失声,虽然有舆论批评指出其不“不公平”,但这乏力的批评之声显然无法阻挡其破竹之势。
细究起来,“个人合作建房”和“单位自建房”应该是一样的命运:逻辑上都是没房子住的那群人集合自己的力量,自己为自己盖房子。因此,如果真要“警惕”,我看到是警惕“单位自建房”里的那些强势、高薪、垄断的单位,他们缺房的艰辛和救济通道与普通市民不能同日而语,我们为什么不“警惕”他们搞非法集资,为什么不“警惕”他们是在谋划规则外的第二套便宜房呢?
在“非法集资风险”上,我以为“个人合作建房”恰恰要低于“单位自建房”。一是“个人合作建房”身处“全民监督”的事实语境中,每个老百姓投入的都是安家立命的钱,这种基于生死命运之上的“全民监督”更容易筛选出“伪买房者”和“伪建房者”,而“单位合作建房”是基于熟人社会规则下的“圈子监督”,游戏规则反而未必清澈;二是,“营利性融资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的非法集资的帽子显然太大了,“个人合作建房者”一没这个闲情,二也完全可以借由政策审批环节把好关,毕竟,“个人合作建房”的繁复程序给了政府职能部门更多的监管机会。
如果说“个人合作建房”是地产经济的一次不光彩的倒退,那么,“单位自建房”更是公权与房产开发关系的乱伦。一种房子的两种命运,说到底,就区别在“个人”和“单位”上——一是分散的、大抵处于弱势的、毫无话语权和经济影响力的底层大众的“弱者自救”;一是垄断的、明显位于强势的、游刃于决策资源和公权资源之上的“强家自救”。而后者,显然未必是高房价的最大受害者。
一种房子的两种命运,似乎见证了我们对“民生住房”最活生生的傲慢与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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