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舟 作者文集
“垄断企业的工资福利应阳光化,让全社会来监督。”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政协副主席王珣章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指出: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成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焦点问题,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有效调节垄断行业收入偏高问题。他建议全国人大立法禁止“垄断福利”,只有全国人大制定禁止“垄断福利”的全国性法规,才能对所有垄断行业产生实际的约束力。(《信息时报》3月7日)
显然,有一个问题不可回避:当前垄断行业的垄断地位牢不可破,在卖方市场主导的经营格局下,即便是全国人大出台了禁止“垄断福利”的全国性法规,就一定能促进公共福利的回归和提升吗?
在长期垄断经营的背景下,垄断行业企业借助垄断的地位,始终表现出一副强权面孔:这边叫喊亏损要求涨价,那边又滥发“垄断福利”,肆意支配公共资源产品。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即使显性存在的“垄断福利”被立法禁止,他们也会以另外一种隐性方式继续对公共福利进行变相侵占。比如,由产品福利发放转为货币化发放,不再让员工免费享用产品了,改为福利补助如何?大量福利性支出势必加大企业运行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最终还是会体现在公共产品价格上。
诚如王珣章代表所言,可以通过“全社会监督”来实现垄断企业工资福利的“阳光发放”。然而,公共如何去监督?指望垄断企业自身主动公开,其根本就不可能主动放弃巨大的既得利益;通过上级监管公权或者审计等途径“强制公开”也很不现实,因为现实中垄断企业运行体制往往与政策的庇佑和公权力的遮蔽“浑然一体”。
更重要的是,由于垄断企业管理体制弊端重重,不但企业员工享受“垄断福利”,他们的众多亲属也在间接享受免费或是低价的公共产品。试想,在这种状况下,“垄断福利法规”可以约束处在明处的“内部人”,但能管住处在暗处的“内部人关系网”吗?显然,只要垄断的体制仍然运行,落后体制制约下的管理状况不改变,公共福利产品的流失就注定是一种必然。
在笔者看来,“垄断福利”是垄断行业积弊的集中体现,与垄断共生共存。如果垄断不破,立法也难禁止“垄断福利”。现在需要做的,是尽快把竞争机制引入垄断行业,进一步降低资源市场的准入门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到资源市场的运营中来,打破现有的垄断经营的格局。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到垄断福利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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